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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大力开展就业扶贫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7-04-24 10:24:52


转发《关于大力开展就业扶贫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商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商洛市财政局 

商洛市扶贫开发局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扶贫开发局,商丹园区管委会: 

    现将陕西省人社厅、财政厅、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大力开展就业扶贫的实施意见》(陕人社发〔2016〕18号)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按照下列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一、高度重视,认真开展就业扶贫工作。各县区要按照省上要求,突出就业政策优势,充分发挥就业资金、就业扶持项目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中的重要作用,制定工作规划,采取相应措施,扎实开展就业扶贫工作,打赢脱贫攻坚战。 

    二、相互配合,建立部门之间联动机制。扶贫部门应及时提供贫困家庭建档立卡信息情况,做到底子清,信息准确,资源共享。人社部门在实施就业扶贫工作中,要主动与扶贫部门做好衔接,掌握本地贫困家庭适龄劳动力状况,根据需求分类开展贫困劳动力职业培训和创业就业服务。 

    三、坚持标准,切实落实职业培训补贴。省上明确规定,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可按 规定享受每人不超过18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对参加创业培训合格的按规定给予每人12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实现创业的再给予每人800元职业培训补贴。各县区人社部门在实施培训过程中,扶贫部门应当对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劳动力出具相关证明。创业培训补贴按上述标准审核,职业培训补贴按《商洛市规范和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商财办社〔2012〕31号)附件1规定补贴标准提高50%审核,最高不超过1800元。 

    四、精心负责,按时报送就业扶贫工作报表。为了及时掌握精准就业扶贫工作进展情况,各县区人社部门要落实责任,认真填报《商洛市就业扶贫工作统计报表》(附后),连同就业扶贫工作措施和工作经验总结材料,于每季度末5日内报送市人社局就业与农民工工作科(今年上半年报表和总结于8月15日前报送)。 

 


 

   商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商洛市财政局  

商洛市扶贫开发局  

                                201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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