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性尘肺病患者随访与回顾性调查工作的通知
内卫职健字〔2019〕436号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自治区综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内蒙古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为贯彻落实2019年5月5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及近期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尘肺病防治工作有关批示精神,摸清已报告的职业性尘肺病患者(以下简称“尘肺病患者”)相关基础信息。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和自治区相关文件要求,请各盟市加快推进2019年尘肺病患者随访与回顾性调查进度,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有关工作,为研究加强尘肺病患者兜底保障措施奠定基础。具体要求如下:
一、工作内容
以全区12盟市截至2018年底报告的所有尘肺病患者为对象,收集尘肺病患者的总数、分布、构成、病情、职业史与职业接触史、保障状况等基础信息(详见附件)。
二、工作方法
(一)依据2019年重点职业病监测项目工作实施方案中“职业性尘肺病随访与回顾性调查任务数”(2019年内蒙古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任务表2),各盟市按照任务数要在规定时间内按时完成。
(二)盟市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当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民政等部门,帮助职业病监测机构获取尘肺病患者的工伤保险、生存状况、救助、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各级职业病监测机构可以通过居民死因监测、历年尘肺病调查与尘肺病报告系统获得基础数据。
(四)在卫生健康委的指导和协助下,职业病监测机构应当争取尘肺病患者所在的居委会或村委会的配合,对已报告且情况不明的尘肺病患者进行电话或上门随访,调查掌握有关信息。
(五)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应按照工作要求,建立工作计划和完成进度时间表。
(六)为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工作,各级疾控中心和卫生监督局联合开展尘肺病调查的质量控制。
三、信息报告
(一)盟市级职业病监测机构负责汇总辖区内相关随访数据,并于2019年10月25日前上报至自治区综合疾控中心职业病科和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二)自治区综合疾控中心汇总审核盟市级上报的数据,同时撰写《职业性尘肺病患者随访与回顾性调查报告》,应当包括随访总体情况,随访数,失访数,存活数及比例,各期患者数及比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数与比例等情况,于2019年11月5日前与数据库一并上报中国疾控中心职业卫生所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自治区综合疾控中心通过“职业病与职业卫生信息监测系统”的“监测信息反馈”有关程序模块将有关随访数据上报至中国疾控中心职业卫生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
联 系 人:王宇理
联系电话:0471—6945007
电子邮箱:nmwstfjc001@163.com
自治区综合疾控中心职业卫生科
联 系 人:李彬、刘莉、志强
联系电话:0471—5973323
电子邮箱:524094051@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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