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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胜利《加快推动职业病群体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制度落地》
2015-03-10 03:37:44 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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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言人: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权益保护委员会副秘书长 王胜利


    我想跟大家分享一个题目,关于推动尘肺病群体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的建议。今天正好是代表和委员对话农民工,这样比较对题。

        这个点有一个引子,在座的张广海,这位兄弟我帮他维权的时候有27人,包括江西乐平的案例,还有四川的,甘肃的等等这些案子我都参与了,这些案子的维权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官司没打完,人没了。这种情况下怎么办?如果单纯按照程序走下去,他们的权益即便得到保障,也看不到结果。这个时候我在思考,如何处理急需救命,继续治疗和他们现实状况的矛盾。我在考虑这个问题的解决路径。还好我们在宪法当中发现一个根源,宪法第45条关于物质帮助权的获得。在2012年的时候,职业病防治法62条明确写入了尘肺病群体没有用工单位,确定不了劳动关系,他的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由人民政府来解决。当时我记得去河南做一个案子,通过这个条款落实的时候,也许他们说对不起我们这没政策,我们直接把法条放在这,第62条写得很清楚,由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解决,到最后的结果是一推再推。

        我们这个时候看到自下而上的倒逼是相当困难。我们在其他城市,包括在无锡,当时我去无锡市人民医院看海超,我在无锡做一个案子,推动无锡整个职业健康监护制度非常成功的案例。当自下而上的倒逼非常难推动的时候怎么办?是不是还有更好的路径呢,就是由自上而下主动的承担,就比前面那个路径的代价少很多。比如2010年四川乐山市推动了职业病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的帮助,这都是非常成功的。包括两个部分,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医疗纳入居民医疗和新农合。生活救助给予生活保障,本身门诊他们都有保障。这两个地方的制度具有先进的借鉴意义,但是缺少普遍的推广,只是一个地市级的政策。

        上面有宪法的支持,再有基本法的规定,再加上省市级的落实和配套,那么将来解决六百万尘肺病群体的及时救助的问题非常重要,因为救命比救火还重要。所以我建言人大代表将来有提案,落实或推动尘肺病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确定落地细化,将对他们是功德无量。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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