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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2020-02-14 10:11:41 1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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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 《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方案》(国卫职健发〔2019〕46 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行动目标

    到2020年底,摸清用人单位粉尘危害基本情况和报告职业性尘肺病患者健康状况。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尘肺病易发高发行业的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纳入治理范围的用人单位粉尘危害申报率达到95%以上,粉尘浓度定期检测率达到95%以上,接尘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5%以上,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培训率达到95%以上。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水平明显提高;稳步提高被归因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患者的保障水平。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职业健康监督执法能力有较大提高,基本建成职业健康监督执法网络,市、县有职业健康监督执法力量,乡镇和街道有专兼职执法人员或协管员。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新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率达到95%以上,用人单位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95%以上,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减少。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能力有较大提升,初步建成省、市、县三级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网络。尘肺病防治目标与脱贫攻坚任务同步完成。

      二、重点任务

    (一)粉尘危害专项治理行动。

    1.开展粉尘危害专项调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开展专项调查,全面掌握用人单位粉尘危害基本信息及其地区、行业、岗位、人群分布情况,建立粉尘危害基础数据库,2020年底前完成调查工作。(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市县级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落实)

      2.集中开展煤矿、非煤矿山、冶金等重点行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按照《河南省矿山、冶金、化工等行业领域尘毒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豫卫职健〔2019〕5号),推动用人单位从生产工艺、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等方面入手进行整治,控制和消除粉尘危害。(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市县级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落实)

      3.继续推进水泥行业职业健康执法专项行动。突出包装和装车环节的治理改造,2019年底前所有水泥生产企业实现既定治理目标,即:包装机周围必须安装围档,其底部、接包机、正包机、清包机、装车机、输送皮带转接处必须设置密闭除尘装置;包装和装车岗位水泥粉尘时间加权平均浓度总尘不超过4mg/m3、呼尘不超过1.5mg/m3(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市县级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落实)

      4.对已经开展过粉尘危害专项治理的陶瓷生产、耐火材料制造、石棉开采、石材加工、石英砂加工、玉石加工、宝石加工等行业领域,通过组织“回头看”,巩固提高治理成效。(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市县级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落实)

      5.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不满足环保要求的矿山、水泥、冶金、陶瓷、石材加工等用人单位,坚决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治无望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省应急管理厅、工业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县级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落实)

      (二)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行动。

      1.加强尘肺病监测、筛查和随访。落实《2019年河南省重点职业病监测项目工作方案》要求,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的13种尘肺病全部纳入重点职业病监测内容;加强尘肺病主动监测,开展呼吸类疾病就诊患者尘肺病筛查试点;对所有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建立完善档案,实现一人一档。对已报告尘肺病患者进行随访和回顾性调查,掌握其健康状况。通过职业病信息管理系统逐级上报相关信息,汇总至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院,同时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计汇总后报送本级人民政府。(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省财政厅配合,市县级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落实)

      2.对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实施分类救治救助。

      ——对于已经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且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患者,严格按照现有政策规定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对于已经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未参加工伤保险,但相关用人单位仍存在的患者,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其医疗和生活保障费用。依法开展法律援助,为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的患者提供优质便捷的法律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司法厅、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县级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落实)

      ——对于已经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但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且相关用人单位已不存在等特殊情况,以及因缺少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仅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将符合条件的纳入救助范围,统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项制度,做好资助参保工作,实施综合医疗保障,梯次减轻患者负担;对基本生活有困难的,全面落实生活帮扶措施。医疗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符合规定的尘肺病治疗药品和治疗技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省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县级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落实)

      3.实施尘肺病重点行业工伤保险扩面专项行动。定期了解粉尘危害基础数据库信息更新情况,及时将相关用人单位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省卫生健康委配合,市县级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落实)

      (三)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行动。

      1.加强职业健康监管队伍和能力建设,重点充实市、县两级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加大执法装备投入,保障监管执法需要。强化执法教育培训,2019年底前,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培训率达到100%。(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市县级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落实)

      2.加强对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领域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拒不整改的,严厉处罚、公开曝光,并依法将其纳入“黑名单”管理,确保新增建设项目“三同时”实施率达到95%以上。(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市县级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落实)

      3.按照分类分级监管原则,强化对粉尘危害风险高的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对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严重超标但未采取有效工程或个体防护措施的,要进行重点监督,加大执法频次,依法从严处罚。对于粉尘浓度严重超标且整改无望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闭。2020年底前,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95%以上,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减少。(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市县级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落实)

      (四)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行动。

      1.用人单位要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组织)。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粉尘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必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粉尘防治日常管理。

      2.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及时、如实申报粉尘危害项目,开展粉尘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加强防尘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为劳动者配发合格有效的防尘口罩或防护面具。

      3.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告知劳动者粉尘危害及防护知识,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为劳动者建立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职业健康禁忌的,及时调离相关工作岗位。

    4.以健康企业建设为载体,推动企业提升粉尘危害防治水平。在重点行业推行平等协商和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督促用人单位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责任和义务。2020年底前,重点行业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普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以上由省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税务局、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县级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落实)

      (五)防治技术能力提升行动。

    1.建立完善省、市、县三级技术支撑网络。现有的省、市职业病防治院所要加强专业技术能力和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升防治技术能力。省直三级综合医疗机构和河南省胸科医院应当加强职业病诊疗技术能力建设,承担相应的职业病诊疗工作。鼓励职业病防治任务重的省辖市成立独立的职业病防治机构;2019年底前,凡是没有独立职业病防治院所的市县级疾控中心必须独立设置职业病防治业务科室,配齐配强专业技术人员。2020年底前,试点建设或命名一批职业病防治支撑机构。(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市县级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落实)

    2.按照“地市能诊断,县区能体检,镇街有康复站,村居有康复点”的目标,加强基层尘肺病诊治康复能力建设。2020年底前,现有职业病诊断医疗机构诊断项目不全的,各省辖市至少指定1家公立三级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相应项目的职业病诊断。各县(市、区)至少有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配备高千伏X光摄影仪或数字化直接成像(DR)系统等仪器设备,并根据工作需要装备移动式体检车。在重点地区开展尘肺病康复站(点)试点工作,常住尘肺病患者达到100人的乡镇或街道,依托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尘肺病康复站,设置氧疗室、治疗室、教育室、抢救室等用房,配备心电图机、吸氧装置、呼吸机等医疗设备,备齐治疗尘肺病常用药物;常住尘肺病患者达到10人的村居,依托村卫生室建立尘肺病康复点,配备制氧机等设备和医疗床位,备有常用药物。(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市县级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落实)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 2019年7月23日-2019年10月31日)。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细化目标任务,明确时间节点,安排部署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

    (二)行动实施(2019年1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强力实施尘肺病防治攻坚五项重点行动,确保如期完成各项任务指标。

    (三)监督检查( 2020年9月15日-2020年10月15日)。省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予以通报。

    (四)整改提高(2020年10月16日-2020年12月31日)。各地各部门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整改落实,确保攻坚质量。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要落实责任,将尘肺病防治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和目标考核,成立主要领导负责的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将尘肺病防治作为脱贫攻坚的重要内容,明确目标与责任,建立工作台账,落实防治措施,解决重大问题。受省政府委托,省卫生健康委与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各省辖市政府要与县级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层层压实责任。开展专项指导检查,确保如期完成攻坚行动目标。

    各级防治重大疾病工作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尘肺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认真组织落实本方案确定的任务措施,建立台账,互通信息,密切配合,抓好落实。

    (以上由市县级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级防治重大疾病工作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落实)

      (二)加大经费投入。各地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所需经费。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尘肺病防治主体责任,保障生产工艺技术改造、职业健康监护和教育培训等经费投入,落实粉尘危害防治措施,提高尘肺病防治管理水平。(省财政厅、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保局配合,市县级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落实)

    (三)强化人才保障。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院所、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职业病科等队伍建设,着力提高市、县、乡三级职业健康服务能力。严格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强化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发展壮大诊断医师队伍。引导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加强职业健康相关学科专业建设,重点加强对临床医学、预防医学等与职业健康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省卫生健康委、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县级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落实)

      (四)营造良好氛围。动员组织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尘肺病防治工作,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广泛开展尘肺病防治法治宣传教育、健康教育和科普宣传。加强舆论引导,营造浓厚氛围,积极宣传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省司法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电局、总工会配合,市县级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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