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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2020-02-14 10:20:55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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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和《上海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尘肺病预防控制和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工作,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卫职健发〔2019〕46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按照“摸清底数,加强预防,控制增量,保障存量”的思路,动员各方力量,实施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综合治理,有效加强尘肺病预防控制,大力开展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

    二、行动目标

    到2020年底,摸清用人单位粉尘危害基本情况和报告职业性尘肺病患者健康状况。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以下简称“重点行业”)尘肺病易发高发行业的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纳入治理范围的用人单位粉尘危害申报率达到95%以上,粉尘浓度定期检测率达到95%以上,接尘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5%以上,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培训率达到95%以上。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水平明显提高;稳步提高被归因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患者的保障水平。重点行业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职业健康监督执法能力有较大提高,基本建成职业健康监督执法网络,各区均有职业健康监督执法力量,乡镇和街道有专兼职执法人员或协管员。重点行业新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率达到95%以上,用人单位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95%以上,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减少。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能力有较大提升,初步建成市、区两级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网络。

    三、重点任务

    (一)粉尘危害专项治理行动

    1.开展粉尘危害专项调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结合全国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工作组织开展粉尘危害专项调查,全面掌握用人单位粉尘危害基本信息及其地区、行业、岗位、人群分布情况,建立粉尘危害基础数据库,2020年6月底前完成调查工作。(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各区人民政府落实)

    2.集中开展重点行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按照《关于在本市冶金、化工等行业领域开展尘毒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沪卫办职健〔2019〕2号)要求,制定治理工作方案,明确治理重点、目标、任务、步骤、治理标准和治理要求,并将其传达至辖区内纳入治理范围的用人单位;督促用人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治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推动用人单位从生产工艺、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等方面入手进行整治,控制和消除粉尘危害。(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各区人民政府落实)

    3.对2017年部署开展的水泥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执法专项行动,继续按照要求推进实施,突出对包装和装车环节的治理改造,确保所有水泥生产企业在2019年底前实现既定治理目标。(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落实)

    4.对已经开展过粉尘危害专项治理的陶瓷生产、耐火材料制造、石棉开采、石材加工、石英砂加工、玉石加工、宝石加工等行业领域,通过组织“回头看”,巩固提高治理成效。(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各区人民政府落实)

    5.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不满足环保要求的水泥、冶金、陶瓷、石材加工等用人单位,坚决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治无望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落实)

    (二)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行动

    1.加强尘肺病监测、筛查和随访。根据要求做好本市重点职业病监测,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的13种尘肺病全部纳入重点职业病监测内容;加强尘肺病主动监测,开展呼吸类疾病就诊患者尘肺病筛查试点;对所有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建立档案,实现一人一档。对已报告尘肺病患者进行随访和回顾性调查,掌握其健康状况。通过职业病信息管理系统逐级上报相关信息,同时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计汇总后报送各区人民政府。(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市财政局配合,各区人民政府落实)

    2.对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实施分类救治救助

    ——对于已经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且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患者,严格按照现有政策规定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对于已经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未参加工伤保险,但相关用人单位仍存在的患者,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其医疗和生活保障费用。依法开展法律援助,为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的患者提供优质便捷的法律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司法局、市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落实)

    ——对于已经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但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且相关用人单位已不存在等特殊情况,以及因缺少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仅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将符合条件的纳入救助范围,统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项制度,做好资助参保工作,实施综合医疗保障,梯次减轻患者负担;对基本生活有困难的,全面落实生活救助政策。医疗保障部门要及时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尘肺病治疗药物的医保报销政策。同时,根据国家要求,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治疗技术按照程序纳入本市医保支付范围。(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落实)

    3.实施尘肺病重点行业工伤保险扩面专项行动。定期了解粉尘危害基础数据库信息更新情况,及时将相关用人单位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市卫生健康委配合,各区人民政府落实)

    (三)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行动

    根据《关于开展本市尘毒危害专项执法工作的通知》(沪卫职健〔2019〕2号)要求,深入开展职业健康监管专项执法行动。

    1.按照监管任务与监管力量相匹配的原则,加强职业健康监管队伍建设,充实市、区两级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2019年完善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加强市、区两级执法装备投入,保障监管执法需要。强化对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法律法规、行政执法、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到2019年底前,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培训率达到100%。(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各区人民政府落实)

    2.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拒不整改的,严厉处罚、公开曝光,并依法将其纳入“黑名单”管理,强化震慑作用,确保这些重点行业领域新增建设项目“三同时”实施率达到95%以上。(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各区人民政府落实)

    3.按照分类分级监管原则,强化对粉尘危害风险高的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对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严重超标但未采取有效工程或个体防护措施的,要进行重点监督,加大执法频次,依法从严处罚。对于粉尘浓度严重超标且整改无望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闭。到2020年7月底前,重点行业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95%以上,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减少。(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各区人民政府落实)

    (四)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行动

    1.用人单位要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组织)。粉尘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必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粉尘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2.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及时、如实申报粉尘危害项目,按照要求开展粉尘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工作,加强防尘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为劳动者配发合格有效的防尘口罩或防护面具。

    3.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告知劳动者粉尘危害及防护知识,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为劳动者建立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职业健康禁忌的,及时调离相关工作岗位。

    4.以健康企业建设为载体,推动企业提升粉尘危害防治水平。在重点行业推行平等协商和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督促用人单位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责任和义务。到2020年底前,重点行业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重点行业企业普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上由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落实)

    (五)防治技术能力提升行动

    1.建立完善市、区两级支撑网络。进一步整合职业病防治院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医疗卫生机构的资源和力量,明确市、区两级支撑机构的职责、功能和建设目标、任务,到2020年底前,试点建设或命名一批支撑机构。(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各区人民政府落实)

    2.加强基层尘肺病诊治康复能力建设。到2020年底前,全市至少有8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工作;每个区至少有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配备高千伏X光摄影仪或数字化直接成像(DR)系统等仪器设备,并根据工作需要装备移动式体检车。在重点地区开展尘肺病康复站(点)试点工作,常住尘肺病患者达到100人的乡镇,依托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尘肺病康复站,设置氧疗室、治疗室、教育室、抢救室等用房,配备心电图机、吸氧装置、呼吸机等医疗设备,备齐治疗尘肺病常用药物;常住尘肺病患者达到10人的村居,依托村卫生室建立尘肺病康复点,配备制氧机等设备和医疗床位,备有常用药物。(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各区人民政府落实)

    四、工作步骤

    (一)安排部署(2019年8月至2019年10月)

    根据国家文件要求细化工作任务,明确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安排部署本市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

    (二)行动实施(2019年11月至2020年12月)

    部门协作、市区联动,全面落实“粉尘危害专项治理行动、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行动、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行动、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行动、防治技术能力提升行动”五大行动,确保按时完成各项指标任务。

    (三)督导检查(2020年8月至2020年9月)

    市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与各区政府签订的《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目标责任书”,将另行发文)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工作内容和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评估。监督检查和综合评估的结果将向市政府报告,并予以通报。

    (四)整改提高(2020年10月至2020年12月)

    各区按照检查结果,特别是针对存在问题和不足,落实整改措施和意见,迎接国家的考核评估。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上海市公共卫生联席会议承担尘肺病防治相关协调工作,明确目标与责任,建立工作台账,研究落实防治措施,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市卫生健康委与各区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开展专项督导检查,保障如期完成攻坚行动目标。市级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督促和支持落实相关工作任务,并及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

    各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将尘肺病防治纳入政府议事日程,成立主要领导负责的尘肺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或由区公共卫生联席会议承担尘肺病防治相关协调工作,明确目标与责任,建立工作台账,研究落实本实施方案,及时协调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实施计划或专项工作方案。(以上由各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落实)

    (二)完善法规标准

    启动修订《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的前期调研工作。梳理、分析、评估现有职业健康标准,以防尘为重点,在强制性国家标准基础上,研究制定、修订出台更高要求的推荐性地方标准,并促进实施。(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三)强化人才保障

    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院所、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职业病科等队伍建设,着力提高市、区两级职业健康服务能力。加强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管理,强化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发展壮大职业病诊断医师队伍。按照逐级分类培训原则,组织对职业卫生技术人员开展防治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引导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加强职业健康相关学科专业建设,重点加强对临床医学、预防医学等与职业健康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市卫生健康委、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落实)

    (四)营造良好氛围

    动员组织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尘肺病防治工作,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各类新媒体,广泛开展尘肺病防治法治宣传教育、健康教育和科普宣传,普及粉尘危害防治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宣传报道各地区、各部门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营造有利于攻坚行动开展的浓厚氛围。(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市文化旅游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配合,各区人民政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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