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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2020-02-14 10:14:13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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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为加强尘肺病防治工作,坚决遏制尘肺病高发势头,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助力健康中国行动,推动健康青海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关于印发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卫职健发〔2019〕46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按照“摸清底数,加强预防,控制增量,保障存量”的思路,动员各方力量,实施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综合治理,有效加强尘肺病预防控制,大力开展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助力健康青海、健康中国建设。

    (二)基本原则

    政府领导,统筹协调。各级人民政府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严格落实政府领导负责制,构建组织体系,明确工作责任,加大保障投入,加强部门联动,将尘肺病防治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内容,提高攻坚行动成效。

    科学防治,综合治理。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推动用人单位工艺改造和转型升级,改善作业场所工作条件,从源头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体防护。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落实属地责任,加强规范化建设,着力解决突出问题。

    依法防治,强化监管。严格遵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依法依规开展工作。落实法定防治职责,健全职业病预防控制、保障救助制度,加大全省职业健康监管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全面落实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措施。

    完善体系,提高能力。健全职业病防治和技术服务体系,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强化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能力建设,提升职业病危害识别、检测、评价、控制能力及职业病诊治水平。

    宣传教育,社会监督。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增强用人单位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发挥社会参与和监督作用,积极营造全社会支持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行动目标

    到2020年底,摸清用人单位粉尘危害基本情况和报告职业性尘肺病患者健康状况。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和建材等尘肺病易发高发行业的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纳入治理范围的用人单位粉尘危害申报率、粉尘浓度定期检测率、接尘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以及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培训率均达到95%以上。接尘工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新发尘肺病报告例数占年度报告总例数的比例下降,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水平明显提高;稳步提高被归因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患者的保障水平。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和建材等行业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职业健康监督执法能力有较大提高,市州和县有职业健康监督执法力量,乡镇和街道有专兼职执法人员或协管员,基本建成职业健康监督执法网络。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和建材等重点行业新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率、用人单位监督检查覆盖率均达到95%以上,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减少。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能力有较大提升,初步建成省、市州、县三级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网络。尘肺病防治目标与脱贫攻坚任务同步完成。

    三、重点任务

      (一)粉尘危害专项治理行动。

    开展粉尘危害专项调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结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在全省范围内对煤炭开采与洗选、金属矿采选、非金属矿采选、冶金与延压、水泥制造、陶瓷制品制造等重点行业,开展粉尘危害因素专项调查,全面掌握辖区内用人单位粉尘危害基本信息,建立粉尘危害基础数据库。(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2020年底前完成

    集中开展重点行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督促用人单位按照《青海省矿山、冶金、化工行业领域尘毒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加强工程防护设施改造,落实职业健康管理措施,控制和消除粉尘危害。(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2020年底前完成

      继续推进水泥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执法专项行动,重点突出对包装和装车环节的治理改造,力争所有水泥生产用人单位实现既定治理目标,即:包装机周围必须安装围档,其底部、接包机、正包机、清包机、装车机、输送皮带转接处必须设置密闭除尘装置。(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各市州人民政府,2019年底前完成

      对已经开展过粉尘危害专项治理的陶瓷生产、耐火材料制造、石棉开采、石材加工、石英砂加工、玉石加工、宝石加工等行业,通过组织“回头看”,巩固提高治理成效。(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2019年底前完成

      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不满足环保要求的矿山、水泥、冶金、陶瓷、石材加工等用人单位,坚决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治无望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青海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人民政府,2020年底前完成)

      (二)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行动。

    加强尘肺病监测、筛查和随访。按照《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13种尘肺病全部纳入重点职业病监测内容。在全省开展接尘劳动者核心指标常规监测。在职业病危害严重地区建立哨点医院,开展呼吸类疾病就诊患者尘肺病筛查。在农民工和中小微企业集中的地区开展尘肺病主动监测。加强尘肺病报告管理,对所有诊断为尘肺病患者建立档案,实现一人一档。以截止2018年底全省报告的职业性尘肺病例为对象,以县为单位,结合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开展辖区内尘肺病患者随访与回顾性调查,摸清我省各地区职业性尘肺病人的健康状况,建立职业性尘肺病患者信息数据库。(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2020年底前完成

    对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实施分类救治救助。

      ——对于已经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且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患者,严格按照现有政策规定落实保障措施;对于已经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未参加工伤保险,但相关用人单位仍存在的患者,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其医疗和生活保障费用。依法开展法律援助,为职业性尘肺病患者提供优质便捷的法律服务。(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司法厅、省国资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对于已经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但未参加工伤保险且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等特殊情况,以及因缺少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仅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将符合条件的纳入救助范围,统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项制度,做好资助参保工作,实施综合医疗保障,梯次减轻患者负担。民政部门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尘肺病患者及时纳入特困供养、低保保障范围,并加大救助力度,有效解决其生活支出较大造成的基本生活困难问题。(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省民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医疗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治疗技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支付范围。(责任单位:省医疗保障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实施尘肺病重点行业工伤保险扩面专项行动。定期了解粉尘危害基础数据库信息更新情况,及时将相关用人单位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行动。

      加强职业健康监管网络建设。按照监管任务与监管力量相匹配的原则,加强职业健康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各级卫生健康执法监督机构设立职业健康监管执法科室,配备专业执法监管人员,配备必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快速检测装备、执法防护装备,保障监管执法需要。强化对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法律法规、行政执法、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到2019年底,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培训率达到100%。(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加强对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和建材等重点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拒不整改的,严厉处罚、公开曝光,并依法将其纳入“黑名单”管理,强化震慑作用,确保重点行业新增建设项目“三同时”实施率达到95%以上。(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按照分类分级监管原则,强化对粉尘危害风险高的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工作场所粉尘浓度严重超标但未采取有效工程防护或个体防护措施的用人单位,加大执法频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罚。对于粉尘浓度严重超标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整改目标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闭。2020年底前,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和建材等重点行业监督检查覆盖率应达到95%以上,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减少。(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四)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行动。

    用人单位要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健全岗位责任体系,特别是要落实用人单位第一负责人,也就是法定代表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主要投资人的责任,使他们能够真正担负起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真正做到责任到位、投入到位、管理到位、防护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加强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健康工作管理者以及劳动者职业健康培训,强化法律意识,知法懂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掌握相关的职业危害防护知识,遵守岗位操作规程,做好个人防护。树立每个劳动者都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的理念。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履行危害告知义务,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到2020年底,重点行业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重点行业用人单位普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管理,新建项目、扩建项目、改建项目、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要依法履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优先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材料、设备。(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粉尘防治的法律法规、标准,开展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定期检测和现状评价,按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规范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设置。加强防尘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为劳动者配发合格有效的防尘口罩或防护面具。(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发现有职业性异常的劳动者,及时调离相关工作岗位或安排复查,配合开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工作。(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以“健康中国”“健康青海”建设为载体,将健康企业纳入健康城市、健康村镇建设,指导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督促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整洁卫生、绿色环保、舒适优美和人性化的工作环境,推动用人单位提升粉尘危害防治水平。在重点行业推行平等协商和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督促用人单位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责任和义务。(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五)防治技术能力提升行动。

    完善职业病防治服务网络。参照国家制定的以防治尘肺病为重点的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加强技术支撑机构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省、市州、县三级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网络,提高防治能力水平。(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加强基础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充分发挥好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性医院在监测、评价、风险评估、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病诊断、治疗康复等方面的作用,加强尘肺病诊治康复能力建设,到2020年底前,每个市州至少有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工作,粉尘危害企业或接触粉尘危害劳动者较多的县(市、区、行委)至少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检查工作,配备高千伏X光摄影仪或数字化直接成像(DR)系统等仪器设备,并根据工作需要装备移动式体检车。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增加职业健康检查服务供给,创新服务模式,满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多层次、多样化的职业卫生服务需求。(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加强尘肺病康复治疗工作。在常住尘肺病患者达到100人的乡镇,依托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尘肺病康复站,设置氧疗室、治疗室、教育室和抢救室等,配备吸氧装置、心电图机、呼吸机等医疗设备,备齐治疗尘肺病常用药物。在常住尘肺病患者达到10人的村居,依托村卫生室建立尘肺病康复点,配备制氧机等设备和医疗床位,备有常用药物,提高患者康复可及性。(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四、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2019年10月—11月)。各地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细化工作任务,明确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安排部署本地区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

    (二)行动实施(2019年12月—2020年12月)。根据本实施方案,开展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全面落实“粉尘专项治理、尘肺病救治救助、职业健康监管执法、用人单位责任落实、防治技术能力提升”五项行动。各级尘肺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开展监督检查、考核评估,确保完成各项任务指标。

    (三)巩固提高(2021年以后)。各级尘肺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督促用人单位按照考核评估结果,坚  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建立完善长效机制,巩固防治成果,持续滚动推进防治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工作,把职业病防治工作放到更加突出位置,增强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关口前移、主动作为,全面做好尘肺病防治工作。

    省人民政府成立尘肺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省尘肺病攻坚行动工作,相关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尘肺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认真组织落实本方案确定的任务措施,建立工作台账,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切实抓好落实。省人民政府与各市州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举措,强化督察管理,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将尘肺病防治纳入政府议事日程,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成立主要领导负责的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将尘肺病防治作为脱贫攻坚的重要内容,研究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及时协调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计划和方案,明确目标与责任,建立工作台账,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督促有关部门落实责任,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位。(责任单位:省尘肺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完善保障机制。加强职业健康工作相关政策研究,完善我省尘肺病患者工伤保险、医疗保障、生活保障和尘肺病防治支撑能力建设等相关政策。(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省医疗保障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

    (三)强化人才保障。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职业病科等队伍建设,着力提高市州、县、乡三级职业健康服务能力。严格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强化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发展壮大诊断医师队伍。加强职业卫生技术人员业务技能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引导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加强职业健康相关学科专业建设,重点加强对临床医学、预防医学等与职业健康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四)营造良好氛围。采取多种形式,强化舆论宣传,动员组织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尘肺病防治工作,广泛开展尘肺病防治法治宣传教育、健康教育和科普宣传。加强科学引导和典型报道,增强社会的普遍认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广电局、省总工会,各市州人民政府)

    (五)考核评估。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健康青海行动,将尘肺病防治工作纳入考核体系,对各辖区上年度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完成情况进行督查与评估,推动责任落实,确保到2020年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实现。2020年底,将对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进行终期考核评估,评估结果报省人民政府。(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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