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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224号提案答复的函
2017-04-21 14:26:24 1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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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部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224号(社会管理类018号)提案答复的函

    (摘要)

      民政部高度重视贫困尘肺病患者的社会救助和慈善救助工作,积极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创新体制机制,规范操作管理,及时将贫困尘肺病患者纳入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鼓励社会力量为贫困尘肺病患者等困难群体提供慈善帮扶,通过多种途径帮助解决贫困尘肺病患者的实际困难。





        一、关于做好贫困尘肺病患者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最低生活保障是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的家庭,给予低保金的救助制度,是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基础性制度安排。2012年9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对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作出全面部署。2014年2月,国务院颁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按照国务院的部署,我部将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作为工作重中之重,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指导各地完善配套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努力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各级民政部门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患者纳入制度范围,不断提高救助水平,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截至2014年底,包括符合条件的尘肺病患者在内,全国共有城市低保对象1877万人,平均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411元,月人均补助286元,全年累计支出城市低保资金721.7亿元。共有农村低保对象5207万人,平均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2777元,月人均补助129元,全年累计支出资金870.3亿元。 

      二、关于做好贫困尘肺病患者医疗救助工作 

      医疗救助制度于2003年开始推行,2008年实现全面建制,对于保障包括贫困尘肺病患者在内的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发挥着托底性作用。这项制度主要采取两种方式救助:一是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二是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近年来,各地积极创新工作机制,加强制度衔接,推行“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救助对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只需承担保险支付和医疗救助补助之后的自负费用,实现“随来随治,随走随结”。2014年,全国包括贫困尘肺病患者在内共实施医疗救助9119万人次,支出医疗救助资金252.6亿元,中央财政安排补助资金141亿元。全国住院救助、门诊救助、资助参保参合水平分别达到人次均1628元、186元、72元。在年度救助限额内,重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费用救助比例普遍达到60%。 

      为破解重特大疾病保障难题,2012年民政部会同财政部等部委部署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加大对罹患重特大疾病困难群众的救助力度。2015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30号),对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作出部署。医疗救助对象由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向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救助对象拓展,并根据救助对象类型、患病家庭负担能力和个人自负费用等因素,分类分段设置救助比例和最高救助限额,以梯度救助方式把有限的救助资金用于最困难的重点对象,将进一步提高贫困尘肺病患者的救助水平。 

      三、关于做好贫困尘肺病患者慈善救助工作 

      慈善事业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扶老助残恤幼等公益事业领域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明确了鼓励和支持社会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政策措施。我部还制定出台《民政部关于加强和创新慈善超市建设的意见》(民发〔2013〕217号)、《民政部 全国工商联关于鼓励支持民营企业积极投身公益慈善事业的意见》(民发〔2014〕5号)等政策文件。同时,我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研究制定国有企业参与慈善事业的意见。上述文件的出台为鼓励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慈善事业,积极救助贫困尘肺病患者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在加快政策创制的同时,我部还不断完善慈善事业服务社会手段,联合有关慈善组织和公益媒体编制《2014慈典:慈善救助信息实用手册》,免费发给乡镇民政助理员、村居两委工作者使用,既便于贫困患者特别是边远贫困地区的贫困患者寻求帮助,也方便爱心个人和企业查询慈善救助信息,有效链接慈善资源,帮助群众救急解难。针对贫困尘肺病农民工医疗救助、生活救助等问题,支持一批慈善组织设立相关项目,提供医疗、生活、心理、教育、就业等各个方面的支持和帮扶,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如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开展的“大爱清尘”公益项目,致力于救助尘肺病农民,为上千个身处困境的尘肺病患者及其家庭提供了救治、康复、助学、助困等救助活动,曾获评“中华慈善奖”。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健全尘肺病社会防治体系,需要发挥各方面的工作合力。为做好相关工作,国家成立了由卫生计生委和安监总局牵头的“职业病防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协调做好尘肺病等防治工作,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完善政策措施,有效维护尘肺病患者的基本生活权益。下一步,我部将指导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开展“救急难”工作试点,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将贫困尘肺病患者纳入基本生活保障,并不断提高保障水平。二是指导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15〕30号文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做好贫困尘肺病患者医疗救助工作,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切实减轻贫困尘肺病患者的经济负担。三是加大扶持社会慈善组织力度。加大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力度,将一定比例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资金投向社会救助相关的慈善项目。充分发挥“中华慈善奖”的激励作用。鼓励各级民政部门用好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设立示范性项目,发挥引导作用。四是探索建立慈善与社会救助制度衔接机制。推动政府与慈善组织之间进行互动,整合各类社会资源,实现慈善与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 

      你们提出的借鉴香港地区做法,建立“尘肺病救助基金”,对遭遇无法获得职业病待遇等情况的尘肺病患者实施救助的建议非常重要,我部将依托“职业病防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共同研究推进相关工作,维护好尘肺病患者的基本生活权益。 

      感谢你们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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