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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十三五”职业病防治规划的通知
2018-12-14 20:54:13 1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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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企业:

    《济源市“十三五”职业病防治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11月23日

    济源市“十三五”职业病防治规划


    为加强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最大限度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十三五”职业病防治规划的通知》(豫政办〔2017〕101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健康中原2030”规划纲要的通知》(豫发〔2017〕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我市职业病防治现状

    职业病防治事关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千千万万个家庭幸福,事关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是重大的社会和民生问题。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全市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职责,强化行政监管,防治体系逐步健全,监督执法不断加强,源头治理和专项整治力度持续加大,大中型企业职业卫生条件得到改善,职业病高发势头得到一定遏制。职业病防治和技术服务体系日益完善,职业健康检查、救治水平不断提升,职业病防治宣传更加普及,全社会职业病防治意识、维权意识不断提高,职业病防治力度明显加强。

    目前,我市职业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还面临着许多挑战。一是职业病危害范围广,煤炭、冶金、化工、水泥等行业不同程度地存在职业病危害。尘肺病占报告职业病的95%以上。二是我市是工业发达,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相对较多农民工职业健康损害问题比较突出,职业健康得不到有效保障。三是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法治意识不强,投入不足,防治技术装备更新慢,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不足或不合格;部分企业宣传培训不到位,职工缺乏基本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四是职业卫生监管能力不足,基层监管力量薄弱,职业病危害信息掌握不全,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惩处不力。五是职业病防治工作发展不平衡,职业卫生服务水平参差不齐,信息化水平较低,部分防治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少,设备简陋,职业卫生技术水平低下。六是职业卫生应急救援能力较弱。七是新的职业病危害问题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新挑战。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部署,紧紧围绕健康济源建设目标,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正确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强化政府领导,落实部门责任,加强职业卫生监管能力、职业病防治能力和服务体系建设,督促用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提升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卫生监管水平,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防治。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开展工作。落实法定防治职责,坚持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的同时必须管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用人单位诚信体系。加大职业卫生监管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全面落实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措施。

    坚持源头治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以重点行业、重点职业病危害和重点人群为切入点,推动用人单位开展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改善工作场所条件,从源头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体防护、识别、预防、控制职业危害因素。

    坚持综合施策。强化职业病防治工作统筹协调,注重部门沟通、协调和资源共享,切实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提升劳动者个体防护意识,推动政府、用人单位、劳动者各负其责、协同联动,积极形成职业病防治工作信息互通、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三)规划目标。

    到2020年,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格局。职业卫生监管水平明显提升,职业病防治服务能力显著增强,救治救助和工伤保险保障水平不断提高;职业病源头治理力度进一步加大,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不断落实,工作场所作业环境持续改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全面开展,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接尘工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新发尘肺病报告例数占年度报告总例数的比例得到下降,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慢性职业性化学中毒、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得到有效控制。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不断落实。重点行业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5%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达到80%以上,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0%以上,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均达到95%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90%以上。

    ——职业病防治体系基本健全。加强职业健康监管体系建设,2020年前,市安全监管部门独立设置职业健康监管机构,人员配备基本满足监管工作需要,健全职业健康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市级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继续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培训和管理,职业病防治机构能力稳步提升。职业病防治服务网络和监管网络不断健全,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培训实现全覆盖。

    ——职业病监测能力不断提高。健全监测网络,持续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初步建立职业病防治信息系统,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

    ——劳动者健康权益得到保障。劳动者依法应参加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逐步实现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有效衔接,切实减轻职业病病人负担。

    三、主要任务

    (一)健全监测评估体系。开展辖区内职业卫生基本情况摸底调查,推进部门和系统内现有信息系统的交流与共享,全面掌握产生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行业类型、岗位、职工总数及接触各类职业病危害人数、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健康监护、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情况、享受职业病工伤保障待遇和救助等相关信息。根据需要逐步扩大重点职业病监测覆盖范围,掌握辖区内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发病规律和趋势,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为制定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学依据。加强对职业危害因素的识别,了解不同行业、产业所接触的职业危害以及对职业人群健康的影响,做到早期发现、早期预防和控制。

    (二)强化源头治理。落实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落后工艺、材料和设备淘汰、限制名录管理制度,推广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以职业性尘肺病、化学中毒、职业性噪声聋为重点,在矿山、有色金属、冶金、建材、化工等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治理。严格源头控制,引导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进行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开展中小微型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治理帮扶行动,努力解决中小微型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设立小微型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公益性指导与援助平台,建立小微型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治理活动专项资金制度。在做好传统职业病源头治理的同时,还要按照职业健康实际需求,加强新的职业病危害的识别、评价与控制,切实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三)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督促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建立防治管理责任制,健全岗位责任体系,做到责任到位、投入到位、监管到位、防护到位、应急救援到位。推动用人单位依法设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通过经验推广、示范创建等方式,引导用人单位发挥主体作用,自主履行法定义务。帮助用人单位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提高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管理。强化用人单位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落实职业卫生管理责任制,改善作业环境,做好工作场所危害因素申报、日常监测、定期检测和个体防护用品管理等工作,严格执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防护措施公告制度,在产生严重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组织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配合开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重点职业病监测与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等工作。

    (四)加大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力度。加强职业卫生监管网络建设,逐步健全监管执法队伍。大力提升基层监管水平,重点加强乡镇职业卫生监管执法能力和装备建设。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等职业病危害高风险人群的职业健康管理。扩大监督检查覆盖范围,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以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开展职业卫生服务监督检查行动,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职业病危害严重、改造后仍无法达标的用人单位,严格依法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依照法定程序责令停建、关闭。开展职业病防治诚信体系建设,依据执法检查、群众举报、事故调查等掌握的情况,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严重、防护条件恶劣、对劳动者职业健康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及在职业健康体检中弄虚作假、不负责任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纳入“黑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有关部门。注重发挥行业组织在职业卫生监管中的作用。

    (五)提升职业病防治技术水平。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病诊断、监测、评价、风险评估等方面的作用。鼓励具备条件的行业、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增加职业健康检查等服务供给,创新服务模式,满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多层次、多样化的职业卫生服务需求。以农民工尘肺病为切入点,简化程序、优化流程,加强质量控制,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方便高效的服务。

    (六)提高职业卫生应急能力。加大投入力度,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应急救援体系,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加强应急能力培训,保障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及药品储备,提升职业中毒等应急救治水平。

    (七)落实救助保障措施。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督促用人单位在合同中明确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内容。在重点行业中推行平等协商和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督促劳动关系双方认真履行防治责任。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推行工伤保险费率与职业病危害程度挂钩浮动制度。做好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有效衔接,及时让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按规定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和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将职业病治疗的常用药物纳入基本药物目录,减轻病人医疗费用负担。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等职业病病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按规定及时给予救助。鼓励工伤预防费用于职业健康检查等工作。

    (八)推进防治信息化建设。改进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建立统一、高效的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信息管理机制,推动执法工作公开透明。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持续、系统收集相关信息。规范职业病报告信息管理工作,提高上报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做好重点职业病监测与职业健康风险评估、职业性放射病监测与风险评估和医用辐射监测等项目,掌握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发病特点、危害程度和发病趋势。建立全市职业病防治业务应用信息系统,实现重点职业病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病诊断的网络管理信息化。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及时交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劳动者职业健康和工伤保障等信息数据。

    (九)开展宣传教育和健康促进。动员全社会参与,充分利用主流媒体的权威性和新媒体的便捷性,广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普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创新“《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安全生产月”等宣传活动载体,大力宣传“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和“健康中国”建设要求,强化“红线”意识和“责任”意识,弘扬关注职业病防治工作、关爱劳动者职业健康的良好文化,增强全市职业病防治意识。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依托,重点抓好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员及从事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作业人员的分类培训和考核工作,切实提升主要负责人职业病防治的责任意识、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及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和技能。督促用人单位重视工作场所的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工作,营造有益于职业健康的环境。巩固健康教育成果,更新健康促进手段,及时应对产业转型、技术进步可能产生的职业健康新问题。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府领导,构建职业病防治工作共同防治格局。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市政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职业病防治目标与责任考核制度,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责任体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牵头完善各级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设,加强统筹协调,进一步提升职业病防治合力,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定期研究解决职业病防治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代表参与的职业病防治工作长效机制。

    (二)落实部门责任,切实履行职业病防治职责。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共同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确保规划目标任务落实到位。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源头治理,负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调查处置职业卫生事件和事故,拟订高危粉尘作业、高毒和放射性作业等方面的行政规范,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对职业病报告、职业健康检查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专项调查,开展医疗卫生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做好职业病防治宣传、舆论引导和监督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积极调整产业政策,限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的使用,支持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将职业病防治关键技术等研究纳入重点研究计划。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煤矿及涉煤企业、相关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发挥行业管理职能作用,在行业规划、标准规范、技术改造、推动过剩产能退出、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统筹考虑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企业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市民政局负责将用人单位不存在或无法确定劳动关系,且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将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及其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的财政补助政策,保障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职业病病人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工作。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企业依法开展职业病工作。

    市总工会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三)加大经费投入。市财政局要根据职业病防治形势,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合理安排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同时要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任务完成情况和财政资金管理使用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用人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保障生产工艺技术改造、用人单位要根据职业病防治要求,保证职业病防治相关的工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职业健康监护、个体防护及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探索工伤保险基金在职业病预防、诊疗和康复中的作用,建立多元化的防治资金筹措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职业病防治领域。

    (四)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高危粉尘、高毒和医用辐射防护等特殊作业管理,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健康检查等职业病防治工作。落实职业病报告、职业健康管理等工作规范,将职业病诊断及健康检查机构全面纳入报告体系,发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职业病报告、职业健康检查的技术指导和管理职能。做好重点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等监测和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等工作。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危害因素工程控制、个体职业防护、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等国家职业卫生法规标准和技术指南。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要强化职业病防治和监督专业队伍建设,重点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科梯队建设,确保职业病防治监管人员、职业病防治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加大培训力度,重点加强对应急救援、临床和公共卫生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提高职业病防治服务能力。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多、危害程度严重的用人单位,要强化专(兼)职职业卫生技术人员储备。

    五、督导与评估

    将职业病防治纳入政府安全生产考核范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要适时组织开展规划实施的督查、考核和评价工作,确保目标任务圆满完成;2020年要组织规划实施的终期评估,结果报市政府。

    (来源: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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