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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2017-05-27 14:19:33 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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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琼府办〔201684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421

     

    海南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全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及时有效地组织实施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海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海南省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在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2)发生较大事故,超出事发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处置能力的,或者跨市县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3)应市县政府或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请求,或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4)需要省政府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本预案适用范围之外的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制定预案应对处置,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根据需要进行指导。

    1.3.1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分为四级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10万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重大事故(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5万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较大事故(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一般事故(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做好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专家的参与作用。提高全社会的安全防范意识,建立健全社会各方支持、参与应对事故灾难的应急工作机制。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政府统一领导和省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实行政府首长负责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和本预案的要求,制定、修订本部门应急预案,指导、协助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生产经营单位要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本单位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与所在地市县政府或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

      (3)依靠科技,规范管理。采用先进技术,发挥专家作用,科学合理决策。积极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预警预防水平;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手段,运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处置能力。依法规范应急管理及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4)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事发地政府或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职能部门应与市县政府密切配合,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必要时由省政府直接组织指挥。

      (5)分工负责,协调联动。根据事故类型,各职能部门及相关单位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指导、协调对应行业领域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加强联防联控,建立健全协同联动机制。

      (6)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以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配备、预案编制、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等工作为重点,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工作。

    1.5 预案体系

      海南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其他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省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及相关现场应急方案组成。


    二、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指挥体系

      在省政府领导下,按照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要求,事故发生后设立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临时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和协调工作。

      全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由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机构、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指挥机构、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现场救援指挥部、应急救援队伍等单位组成。

      省政府为全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领导、组织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省安委会协调各成员单位履行本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预防、应急救援及应急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订、管理并实施相关应急预案。

      省安全监管局作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协调机构,承担全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工作。

      各相关部门及其专业指挥机构为省政府相关部门及其管理的专业领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由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确定。

      现场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按应急响应的级别和职责,成立由事发地政府或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主、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应急专家参加的现场救援指挥部,指挥现场救援工作。现场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抢险、救援、生活保障等工作,指挥现场所有参与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省应急办及省安全监管局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应急救援情况。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公安消防队伍、各行业和部门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民兵、预备役部队、社会力量及志愿者队伍。必要时包括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

      生产经营单位依据单位自救和政府实施救援相结合的原则,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行业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基本物资储备和职工应急能力培训及应急演练等准备工作。

    2.2 指挥部组成

      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临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省政府省长或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另有规定的除外),省政府协助联系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和省有关部门及事故发生地市县政府或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临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省安全监管局局长兼任。根据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由事发地政府、省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及有关应急专家参加的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现场救援指挥部由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临时应急指挥部指定当地市县政府或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任指挥长。

      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临时应急指挥部成员包括: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商务厅、省林业厅、省农业厅、省旅游委、省总工会、省安全监管局、省质监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航海南安全监督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海南海事局、武警海南省总队、省公安消防总队、国家能源局海南业务办公室、海南电网公司、粤海铁路责任有限公司以及事故发生地市县政府或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单位主要负责人。

    2.3 指挥部及办公室职责

      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临时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做好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联系;决定预警及应急响应级别;决定启动省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响应程序及终止应急救援行动;做好省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情况的信息发布工作;必要时,协调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等力量参加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临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承担指挥部日常事务管理,加强与省应急办的联系;组织、协调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指挥部成员单位加强应急联动,共同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与救援;承担指挥部会议的召集、文件起草与办理;做好有关防灾信息传达、收集、分析与报送;加强应急救援专家和应急预案的管理;做好文书资料整理与归档等工作;完成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临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省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其专项应急预案具体负责相应类别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2.4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省有关部门根据省政府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协调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并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保障。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重大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向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临时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负责安全生产重大以上事故信息的接收、处理和上报,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调度和统计分析工作;依据有关规定,根据省政府的授权,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结案办理工作;负责生产经营活动领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协助管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安全生产应急资源;组织编制和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和演练工作。会同省有关部门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库。

      省委宣传部:提出新闻发布、报道工作的意见,组织指导新闻发布、报道工作,协调解决新闻发布、报道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组织和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对外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的工作;负责互联网的监控、管理及网上舆论引导工作;负责记者在事件现场的采访管理、服务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发展计划。

      省国资委:参与国有资产出资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指导、检查国有资产出资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工作;参与国有资产出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省旅游委: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旅游行业,包括旅游景区、星级饭店、旅行社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组织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其他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及时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组织、指导事发地的社会治安管理和重点目标的安全保卫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省财政厅: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和工作经费。

      省商务厅:参与商贸流通行业、加油站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参与工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参与石油天然气管道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协调通信、信息网络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通信保障。

      省教育厅:负责指导、协调所辖各级各类学校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教育系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督促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指导、协调中小学、幼儿园的校车、校舍安全管理以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抓好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落实安全教育课程和课时等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协调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省生态环境保护厅: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中环境污染、放射性物质辐射污染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等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协调全省经营性水路运输(除海事部门职责范围外)和经营性港口(除海事、安监等部门职责范围外)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水陆交通运输保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协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提供施救所需的施工机械、救援器材等设备。

      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组织、协调海洋与渔业、渔港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指导渔业船舶开展海上自救互救,配合做好海上渔船搜救(救助)工作。

      省农业厅:负责组织、协调农业机械、农产品加工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并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省水务厅:负责提供生产安全事故所在地河流、水库的水情、险情及泄洪等信息;参与组织协调水库运行、水利工程建设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负责协调各市县文体局对文化娱乐场所、公众聚集场所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配合省委宣传部做好各类新闻媒体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道工作。

      省科技厅:负责指导、协调全省科研院所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省总工会:负责组织职工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参与职工重大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等有关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护工作;参与医疗卫生系统安全事故和重大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并为地方卫生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协调事故灾难应急医疗救援、卫生防疫等工作。

      省质监局:负责协调、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参与、协调生产安全事故中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应急检测工作;负责特种设备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

      省气象局: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警、预报信息;负责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过程中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工作;承担事故灾难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民航海南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处置;协调组织应急物资航空运输,保障空中运输通道畅通等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电信运营商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过程中的应急通信保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海南海事局:负责辖区内重大海上交通事故、船舶重大污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辖区船舶防台、海上搜寻救助及海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火灾事故的现场扑救和组织指挥;承担重大生产安全等事故抢险和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火灾事故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武警海南省总队: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灾害事故时,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需要,负责调集部队和预备役部队、民兵参与事故抢险救灾援助行动。

      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农垦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并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海南电网公司:协调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

      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组织协调铁路交通、铁路火灾、铁路危险化学品运输、铁路网络与信息安全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铁路运输保障。

      国家在琼重大建设项目的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在琼的有关机构负责组织协调。

      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需要其他部门支持和配合时,省安委会负责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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