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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的通知
2017-05-27 11:36:57 1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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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文件

    遵府办发〔2010144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遵义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


     

    遵义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贵州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制定《遵义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

        一、职业病防治现状与问题

        职业病防治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把加强职业病防治作为改善工作条件、维护身体健康重要工作来抓。《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开展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和重点职业病专项整治,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严肃查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全社会职业病防治意识逐步增强,职业病高发势头得到一定遏制。

        与此同时,我市职业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问题依然突出。一是职业病病人潜在数量大。近年来,全市新发病例数仍呈逐年上升趋势。由于职业病具有迟发性和隐匿性特点,每年实际发生的职业病要大于报告数量。二是尘肺病、职业中毒等职业病发病率居高不下。三是职业病危害范围广。煤炭、冶金、化工、建材、汽车制造、医药等行业不同程度地存在职业病危害。许多中小企业工作场所劳动条件恶劣,劳动者缺乏必要的职业病防护。四是对劳动者健康损害严重。尘肺病等慢性职业病一旦发病往往难以治愈,伤残率高,严重影响劳动者身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安全。五是群发性职业病事件时有发生。近年来发生的湄潭、凤冈农民工在福建省仙游县打工患矽肺病等事件,一次性造成几十人患病,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公共卫生问题。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一是用人单位责任不落实。一些用人单位没有真正树立以人为本思想,对职业病危害认识不足,对劳动者健康重视不够,防治主体责任不落实,没有采取有效的综合治理措施,违法行为大量存在。二是政府监管存在薄弱环节。一些地方没有处理好经济发展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关系,职业病防治未能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监管机构不健全,基层监管力量薄弱,部门之间工作衔接不够,没有形成合力。部分地方和部门监管措施不到位,执法不够严格,对违法行为处理不力。三是防治工作基础比较薄弱。许多工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生产工艺落后,设施、设备简陋,职业病防治管理水平低,投入不足。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不够完善,信息网络不健全,职业病预防、控制技术急需提高,宣传教育培训力度不够,应急救援能力有待加强。

        我市正处于城镇化、工业化加快推进阶段。在城镇化、工业化进程中,大量农民工进城就业,流动性大,健康保护意识不强,职业病防护技能缺乏,加大了职业病防治监管的难度。随着经济和科技发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广泛应用,新的职业危害风险以及职业病不断出现,防治工作面临新的挑战。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护劳动者健康为目的,落实用人单位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行政监管,依靠科技进步,立足市情,突出重点,全面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采取工程技术、个体防护和健康管理等综合治理措施,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

        2.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既着眼长远,不断完善制度和监管体系,又立足当前,着力解决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3.注重公平,保障基本。全面扩大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范围,提高职业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保障劳动者基本职业卫生服务需要。

        4.宣传动员,社会参与。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增强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规划目标。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体系,综合防治能力显著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防治意识明显增强,工作场所作业环境进一步改善,基本遏制职业病高发势头,劳动者健康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基本建立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职业病综合防治体系。

        ——2015年,全市新发尘肺病病例年均增长率控制在5%以内,基本控制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硫化氢、一氧化碳、氯气、磷化氢等主要急性职业中毒事故和主要慢性职业中毒得到有效控制,基本消除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2015年,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率达到60%以上,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65%以上。

        ——2015年,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0%以上,用人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以上,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60%以上,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85%以上。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持证率达到85%以上。

        ——2015年,职业病防治监督覆盖率90%以上,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查处率达到100%。监管网络不断健全,监管能力不断提高,对中小企业的监管进一步加强。

        ——依托现有资源,建立完善与职责任务相适应、规模适度的职业病防治网络,基本职业卫生服务逐步覆盖到社区、乡镇。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的能力建设和管理得到加强,职业病防治、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

        ——2015年,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015年,职业病防治和监管队伍基本满足职业病防治工作需要,职业卫生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基本职业卫生服务逐步覆盖到街道、乡镇,职业卫生服务可及性进一步提高,职业病防治信息系统进一步健全。

        三、主要措施

        (一)落实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用人单位要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兼)职专业人员,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职业卫生档案,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认真落实预防、控制措施。用人单位要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和控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要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职业危害严重的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使用有毒物品的用人单位要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和人员,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3.开展职业健康管理和病人救治工作。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同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要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做好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妥善安置工作,确保职业病病人的权益。

        4.规范用工行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落实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和女职工特殊保护政策。在高危行业推行职业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

        (二)强化职业病防治工作部门职责。

        1.卫生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颁发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负责职业危害申报,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情况;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中加入职业病防治内容,依法开展职业病致残等级鉴定,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逐步提高保险待遇和标准,逐步完善适合市情的职业病预防、补偿和康复制度。

        4.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根据财力及职业病防治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配置必要设备,改善工作 条件,不断提高监管及服务能力。

        5.编制部门要适当调整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人员编制,完善市县两级卫生监督局(所)、疾病预防控中心职业病防治内设机构,在乡镇(街道)明确专人承担此项工作,确保职业病防治工作落到实处。

        6.发改、住建、规划、工业能源委等有关部门要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和竣工验收审核意见分别作为立项、施工和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危害。

        7.工会组织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民主管理,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劳动者反映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8.民政部门负责对贫困家庭的职业病病人进行救济,探索建立职业病防治基金,用于没有单位承担责任或责任单位没有能力履行义务的职业病人救助。

        9.司法机关要建立职业病病人司法救济机制和法律援助制度,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解决职业病人权益纠纷中的司法救济作用。

        10.教育部门要把职业病防治普法教育列为职业教育和中小学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

        11.文化、新闻宣传部门要配合开展好职业病防治法律知识和健康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12.纪检监察机关要对各部门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因失职、渎职导致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发生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移交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三)提高职业病防治能力。

        1.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与预警。督促用人单位开展对尘肺病,铅、苯、镉、锰、汞、磷中毒,职业性肿瘤和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等的监测,及时掌握职业病在高危人群、高危行业和高危企业的发病特点和发展趋势,研究重大职业病危险源的分布情况,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预警。

        2.健全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各县(区、市)要创造条件,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实现职业病健康检查、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不出县,职业病诊断不出市。卫生部门要加强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能力建设和管理,提高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加强队伍建设,重点培养与基本职业卫生服务相适应的基层专业人才。

        3.推进信息化建设。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健全职业危害申报数据库和职业病报告网络系统,及时收集、分析相关动态信息,掌握职业危害基本情况,逐步实现职业病防治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规范管理。

        (四)开展科研及成果应用。

    各级政府要鼓励和支持职业病防治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开展重点职业病防治科技攻关。以尘肺病、职业中毒、职业性肿瘤的预防控制关键技术为突破口,以防尘、防毒、防辐射、防噪声、防振动等防护技术为重点,加强粉尘、放射性物质、毒物、物理因素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防护和应急救援技术的研究及开发应用。

        四、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20105-7月)。

    出台规划,各相关部门根据规划目标、任务和分工,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组织开展相关的宣传工作,启动规划的实施。各县(区、市)制定辖区职业病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

        (二)实施阶段(20108-20156月)。

        1.第一阶段(20108-201212月):实现或基本实现本规划制定的部分目标,研究解决突出问题,把实施工作引向深入。

        2.第二阶段(20131-20157月):基本实现本规划制定的各项目标,基本完成各项任务,全面完成重点项目。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58-12月)。

    市及县(区、市)政府建立职业病防治考核评估体系,通过自查、抽查、评估等方式,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规划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指导各项规划任务的贯彻落实,确保到2015年本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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