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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肺农民无劳动合同无工伤保障?建议建立尘肺病防治救助专项基金进行“行业自救”
2019-02-26 09:29:22 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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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建议修改《尘肺病防治条例》,从法律法规层面进一步完善防治尘肺病的相关规定和措施后,基于我国尘肺病问题的严峻性、迫切性和重大性的特点,大爱清尘建议建立尘肺病防治救助专项基金,并借鉴香港的肺尘埃沉着病补偿基金委员会的成功经验,尽快为尘肺病农民提供医疗保障和生活保障,并积极开展与尘肺病相关的研究、预防、宣传、康复等各类计划,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减缓尘肺病高发态势。

     

    关于建立尘肺病防治救助专项基金的建议


    我们为什么要提这条建议?


    • 尘肺病农民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奉献者。如前文所说,由于文化程度低、无特殊职业技能等原因,农民外出打工只能找一些门槛低、劳动强度大的工作。这其中,很多农民在“无意”中走上了高粉尘的工作岗位。他们大多数没有与用人单位(多为中小企业和乡镇、私营、个体企业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

      这些高粉尘的工作岗位都涉及到哪些行业?煤矿及其他矿山的开采、金属冶炼、机械制造业、建筑材料行业、公路、铁路、水利建设等等这些行业的很多工种都易导致尘肺病。这些行业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这些农民工下到矿里,挖出我们用于取暖和发电的煤,筑起我们的城市,建起方便我们通行的隧道和大桥……他们是社会发展的奉献者。离开城市后,他们却患上了尘肺病。

    • 多数尘肺病农民无法获得工伤保障,贫病交加。《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以“先工伤、后民事”的方式进行补偿。尘肺病属于职业病,应以工伤保险制度做保障。但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大多数尘肺病农民无法获得职业病鉴定,也就无法获得工伤保障,使得大部分尘肺病农民没有得到相应的医疗和生活基本保障。

      这些农民本身就因为家庭贫困才会走上涉尘岗位,患病后不仅要支付巨额的医药费用,还丧失劳动能力,使家庭失去主要的经济来源。因而,尘肺病农民普遍处于缺医少药,因病返贫,身心受挫的状态。

    •  地方政府的临时性政策与财政难以为继。随着国家一系列关于尘肺病问题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出台,很多地方政府都或多或少针对本地的尘肺病问题采取了一些政策。但根据目前的情况看,无法治愈的尘肺病需要长期甚至终身的治疗,仅仅依靠地方的临时性政策与财政,无法完全并持续性地覆盖本地所有尘肺患者的医疗与生活保障。

    • 尘肺病预防形势严峻。根据卫计委公布的数据,我国尘肺病仍以每年2到3万例的速度增加,但现实中,仍有大量新增尘肺病未被统计到这一数据中。尘肺病持续高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很多企业与劳动者不了解粉尘危害与尘肺病。因此,加大尘肺病预防力度至关重要。

    • 目前用工伤赔偿体系解决尘肺病问题显得低效。根据极少部分可以获得工伤赔偿的患者的实际情况来看,尘肺病无法治愈会导致不可控的不断申请的医疗期,这不同于其他可以治愈的职业病。用现有工伤赔偿体系解决尘肺病问题,将使得工伤保险金低效流失。

    • 其他地区已有成功先例,如香港“肺尘埃沉着病补偿基金委员会”。目前,香港的尘肺病防治体系以《肺尘埃沉着病及间皮瘤(补偿)条例》为核心。此款条例成立“肺尘埃沉着病补偿基金”(下文简称“基金”)并对应成立管理、分配该基金的“肺尘埃沉着病补偿基金委员会”(下文简称“基金会”)。该基金负责所有香港尘肺病患者的补偿金发放及与尘肺病或间皮瘤相关的研究、预防、宣传、康复等各类计划。该基金的成立是以“行业自救”为思路,由行业集体担责负担尘肺病防治费用。

      上述赔偿、预防宣传、康复、研究的费用支出来自基金征款,该征款条款要求建造工程承建商及石矿产品石矿场经营人缴交建造工程价值或石矿产品价值的0.15%[1]进入这一基金池中。如今,该基金已经产生了一个良性循环:随着基金的建立,新增个案越来越少,盈余越来越多,于是,该基金大力推广预防、宣传、康复板块的工作,有效预防宣传的大力投入进而使新增病例更少。由此可见,专门基金的成立不止对于保障“存量”提供强大支持,也为减少增量提供有力帮助。


    我们的建议

     

    基于上述现实情况,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建立尘肺病防治救助专项基金,为缺乏工伤保险以及无法获得企业、政府赔偿的农民工尘肺病患者提供基础救助。基础救助范围包括:兜底解决医疗保障,呼吸系统用药及免疫类药物费用减免,基础生活保障金。

    2、同时,基金用于尘肺病相关的研究、预防、康复。

    3、基金来源借鉴香港的尘肺埃沉着病补偿基金委员会。资金来源可考虑包括:(1)向将实施的建筑工程、设施建造、采矿煤业等工程项目征收。(2)中央和地方政府给予一定的财政拨款。(3)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划分出一定比例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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