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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佛山市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2017-04-28 15:53:52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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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切实加强佛山市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佛山市人民政府: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我市是改革开放最早的地区之一,进入快速工业化进程已有20余年。随着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不可避免地伴随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广泛存在。据统计,全市目前共有工业企业50604家,从业人员291.4万人,其中外省外来人员81.2万人,省内外来人员33万人。不少工业企业存在严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陶瓷、水泥、宝石及石材加工、玻璃制品、涂料、化工、制鞋、家具、冶炼、电器、照明等工业企业已成为职业病高发行业。

        20025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施行以来,我市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主要围绕法律法规和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从业人员健康监护等方面逐步展开,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由于我市职业病危害因素广泛存在,从业人员数量庞大,加上长期以来不少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意识淡薄,一些地方政府在经济发展的早期,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审批把关不严,对职业病防治工作重视不够,投入不足,历史欠账较多,导致职业病危害因素不断累积叠加,时至今日,已经进入了职业病高发期,防治形势十分严峻。2000年以来,全市共发生急、慢性职业中毒事件37起,中毒人数164人,死亡5人。其中急、慢性苯中毒14起,铅中毒12起,其他毒物中毒11起。到2005年,全市累计报告尘肺病人286人,死亡21人,尘肺观察病人236人。尤其是去年3月以来连续发生的3起尘肺病事件,引发了工人集体罢工上访、聚集起哄、游行示威等群体行为,给工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也对我市社会稳定造成了负面影响。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对此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卫生、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举一反三,提出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措施与对策。

        分析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职业病防治工作还没有引起全社会的足够重视,防治意识普遍比较淡薄;二是职业病前期预防措施不落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的制度尚未建立;三是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和职业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投入不足,职业病防治专业人员及卫生监督人员不足,防治体系不健全;四是部门协调有待加强,责任分担机制亟待建立。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市卫生局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多个部门,认真调查了几起严重职业病危害事件发生的原因,并在事发地政府的统筹协调下,积极稳妥地处理好职业病病人的诊断、治疗及工伤赔偿等事宜,避免了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同时,对全市职业病危害现状和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了深入调查,基本掌握了我市职业病危害及职业卫生工作情况。为了切实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职业病防治工作关系到广大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市产业强市战略目标顺利实施的现实需要。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进一步认识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对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以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落实责任制。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速度与发展的质量效益之间的关系;要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各项规定,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切实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努力减少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绝不能够以牺牲劳动者健康为代价换来一时的经济增长。

        二、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协调工作机制。

        职业病防治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中编办[2003]15号文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的有关规定,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建立起协调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市和各区政府要成立由卫生、安监、发改、建设、经贸、外经贸、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财政、税务、公安等多个部门组成的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的组织协调机制,定期分析研究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防治策略,促进职业病防治工作与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协调发展。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执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备案、审查、审核与验收;切实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用人单位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诊断和救治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危害申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努力消除职业安全隐患。

        发展和改革部门和经贸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审批中,应告知建设单位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审查,并将审批结果抄送卫生行政部门,严格把住建设项目审批关。

    外经贸部门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增资扩产和和调整经营范围的审批中,应告知企业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职业卫生审查,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卫生行政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审批时,应告知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要求劳动合同要明确劳动者享受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权利,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对患职业病职工依法给予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确保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会组织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加大维护工人健康权益的工作力度,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和社会监督,共同承担起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责任。

        卫生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中编办[2003]15号文精神,尽快理顺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规定承接卫生部门移交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等职责,避免工作中的错位、越位和不到位。卫生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理顺工作关系后,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履行职责。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外经贸、建设等部门要建立起信息沟通渠道和联合审查机制,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严格把关。

        三、加大对重点行业的专项整治力度。

        要针对我市产业特点,继续加大对粉尘作业场所,尤其是宝石及石材加工、玻璃制品、水泥、陶瓷等粉尘严重危害行业的专项整治力度。同时加强对家具、涂料、化工、制鞋、照明、电池、电器、玩具、冶炼等有毒、有害行业的监督检查。对存在严重职业安全隐患的用人单位,要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经整改仍达不到国家卫生标准的,要责令其停产整顿,直至由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造成严重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要加大处罚力度。控制好重点行业的职业危害,遏制重大职业病事件的发生。

        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技术指导,帮助用人单位完善相关制度,提高职业卫生管理水平。一是要积极引导用人单位加快对落后设备和工艺的技术改造,采用无毒材料替代有毒材料,提倡文明生产、清洁生产、安全生产,不断改善劳动生产环境;二是要大力提倡职业卫生标准化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职业安全卫生检查和作业场所有毒、有害因素监测制度,落实劳动者个人防护措施,建立急性职业中毒紧急救援机制,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职业病预防、保健、诊断、救治、赔偿等权益;三是要在用人单位推行注册职业卫生师制度,加强对劳动者的卫生保健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加强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和职业卫生监督机构建设,建立市、区、镇三级职业病防控网络。

    要针对长期以来我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职业卫生监督机构存在的人员不足、经费不够和技术力量薄弱等实际问题,切实加大投入。合理界定市职业病防治所承担的职业病防治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将其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所需人员及工作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设备投入实行项目拔款。用3-5年的时间,将市职业病防治所建设成为全市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技术服务、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中心,使其专业技术人员、设施设备、业务水平与所承担的职能和任务相适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整体水平处于全省领先地位。各区也要加大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的支持力度,确保其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的经费和人员配置。要在市、区两级卫生监督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置专门的内设机构负责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工作人员。积极推进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继续探索在镇(街道)建立卫生监督分支机构,逐步在我市建立起市、区、镇(街)三级职业病防控网络。

        卫生部门要抓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证工作。尤其是要在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基础上加快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资质认证步伐。同时,要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确保依法、规范、有序地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满足我市工业化进程快速发展的需要。

        五、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卫生部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经贸、外经贸、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等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大力加强《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知识和职业病防治基本知识宣传教育。各有关部门在宣传教育工作中,要坚持面上宣传与重点宣传相结合。既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开展广泛的社会层面的宣传教育,又要认真研究和分析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职业病危害特点,深入到重点行业和用人单位,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要建立用人单位法人代表和主要负责人定期培训制度,向法人代表和主要负责人灌输法律法规知识和职业卫生管理要求,促使其树立起牢固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明确用人单位在自身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必须承担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督促用人单位承担起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落实劳动者上岗培训制度,在劳动者中普及职业病防治基本知识,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为职业病防治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提高全社会的职业病防控意识,确保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构建和谐佛山提供安全卫生保障。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至各区政府和市直属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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