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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
2017-04-27 15:00:02 1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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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 
    甘政发〔2012〕114号 2012年10月11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省属各企业: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解决我省安全生产领域“基层薄弱、基础脆弱”问题,全面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要求

      (一)重大意义。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坚强领导下,全省安全生产体制机制不断健全,监管措施逐步加强,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但事故总量仍然偏高,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近期连续发生的张掖市宏能煤业公司花草滩煤矿“9·6”重大坠井事故和白银市平川区屈盛煤业有限公司“9·25”重大运输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失。这些事故的发生,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我省安全生产的基层基础工作比较薄弱,一些市州和单位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树立得不牢固,对安全生产工作认识不充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保障不到位。目前,我省大部分高危企业和职业危害企业集中在乡镇,大多数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在中小企业。绝大部分乡镇街道安全监管工作处于无机构、无人员、无经费的“三无”状态。“基层薄弱、基础脆弱”已成为影响和制约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的突出问题。因此,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加强基层基础工作作为改善安全生产状况的重要措施,作为创新社会管理、实现安全安定的重要手段,夯实基层、打牢基础,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健全机构、配强人员、提高素质、规范管理、有效保障”原则,完善体制机制,强化安全责任,落实保障措施,加强基层工作,夯实安全基础,推进基层安全监管工作规范化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有效防止和坚决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三)目标任务。各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作为实施“和谐构建行动”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十二五”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按照“巩固市州,提升县区,加强乡镇,延伸村居”要求,认真做好基层安全生产的领导、监管和落实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相关体制、机制和制度。大力实施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职业危害防治、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建设等安全生产措施,重点解决涉及安全生产的根本性、普遍性、基础性和长期性问题,为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奠定基础。

      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一)强化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努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并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承担重要领导责任。要强化各级安委会的权威和作用,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安委会主任由同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政府副职负责人均担任副主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各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将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评价考核体系,加大各级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和考核力度。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体系之中,统筹抓好落实。

      (二)履行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60号),落实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各级安委会要担负起综合协调、牵头抓总的责任,安监部门要履行综合监管职责,加强对下级政府和同级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公安、交通运输、建设、国土资源、工信、国资、教育、质监、工商、旅游、水利等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原则,依法加强对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编制、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在监管机构、人员编制、资金投入等方面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保障。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加强群众监督。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实施有奖举报。

      (三)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监部门要按照《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61号)要求,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健全完善管理责任体系、保障责任体系、岗位责任体系和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1.健全安全管理机构。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民爆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置责权统一的安全生产管理专门机构。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专职管理人员按不低于1%的比例配备;从业人员不足300人的,至少配备1名专职管理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专家进行管理。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配备1—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其他企业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高危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中至少有一半以上具备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以上资格。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配备,按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规定执行。

        2.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高危行业企业应与从业人员签订安全合同。要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建立安全生产会议、安全检查、领导带班作业、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和考核奖惩、教育培训、安全投入、应急救援、职业危害防治、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等安全管理基本制度。

        3.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等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要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原则,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财务预算,保证足额提取、专项使用。

        4.健全奖惩激励机制。实行岗位安全目标考核,将从业人员全部纳入考核范围。建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逐级追究制度,形成个人落实岗位安全规程、班组执行安全规定、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安全管理机制。将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车间班组负责人、一线员工的经济利益与规章制度执行、安全生产绩效挂钩,实施安全绩效工资制度,安全绩效工资应不低于员工收入的20%。

      三、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基层监管能力建设

      (一)健全安全监管机构。安全生产行业管理部门要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指导监督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构建综合监管、专业监管与行业监管有机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健全完善省、市州、县市区和工业园区安全监管机构及执法机构,积极推进安全监管机构标准化建设。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要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相应的办公设施、监管装备和技术准备,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保障。

      (二)加快安全监管设施建设。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基础设施建设与装备配备相关标准,逐步实现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现代化、标准化、效能化和信息化。2013年底前,省市县三级安监部门执法交通专用工具、现场监督检测、职业危害快速检测、听证取证等装备配备率不低于70%;2015年底前,各级安监部门基础设施办公用房、业务用房、保障服务用房达到国家基本配置标准。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监管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公共财政支出的优先领域,并逐年增加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投入。

      (三)提升安全监管能力。各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人才培养纳入人才发展战略规划,通过多种渠道培养安全生产专业人才,定期组织专项培训,不断提高安全监管专业水平。安监部门要定期统一组织基层安监人员业务和执法能力培训,不断提高其政治素质、业务技能和执法能力。着力改善安全监管和执法人员的专业结构,支持、鼓励在职人员进修安全监管专业知识,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监管业务学习交流活动。

      (四)创新安全监管方式。加强政府安全监管门户网站建设,落实安全生产政策法规、项目审批、行政许可、监管执法、安全检查、事故处理等公告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健全完善重大安全隐患治理逐级挂牌督办、公告、整改评估制度,推进高危行业和领域企业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系统,构建动态监管及监控预警机制。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机制,定期公布发生重特大事故、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名单。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安监系统局域网建设,实现与同级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四、着力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一)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理。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严格安全技术规范和安全质量标准,严把安全准入关。强化建设项目安全核准,把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作为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未通过安全评估的不准立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取缔。按照产业发展布局、企业准入条件以及安全许可等要求,加强化工项目源头审批管理,把安全设施设备标志制度拓展到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领域。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均应严格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制度,对未按规定落实的,必须依法查处。

      (二)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把班组安全建设作为安全管理的关键环节,推动技术达标、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今年内,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企业必须全部达到国家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2012年底,所有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实现达标;2013年底,所有非煤矿山和冶金等工贸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实现达标;2015年底,全省各类企业全部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

      (三)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完善重大危险源普查制度,推动企业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建筑、特种设备、民爆器材、交通运输、铁路道口和消防等行业和领域的重大隐患及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分级评估、督办治理、跟踪监督。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将本级管理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公告,挂牌督办并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打非治违”工作相结合,对不按规定进行整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因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各类企业要加强班组安全建设和作业场所安全管理,落实标准化操作和安全防范措施,形成个人自保、两人互保、班组联保的班组安全现场管理机制。加强日常检查、安全巡视、设备维护管理与技术改造,排查整改设备隐患,及时排除不安全因素。企业领导干部要带头带班带岗,逐级落实现场管理责任,严肃查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保证作业现场规范管理、安全有序。

      (五)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严格落实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制度,切实抓好粉尘、高毒物质等职业危害防范治理。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严格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对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预评价未经审核备案的,一律不得批准建设;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企业,要依法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六)提高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素质。各级政府和企业要切实加强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长效机制,提高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管理知识和作业技能。从2013年起,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将安全生产知识教学课程列入领导干部素质教育范畴,大力实施安全培训工程。坚持高危行业企业“三项岗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对新聘职工、重点部位消防人员、一线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突出农民工安全技能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一)建立安全生产法制保障体系。加快制定、修订涉及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高和完善行业安全生产准入标准。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督促检查、现场监管、挂牌督办、行政执法和预警预报等制度。建立健全道路交通、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科学制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现场监管执法计划,加大安全监管行政执法工作力度。在有条件的乡镇实施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解决乡镇安全监管责权不统一的问题。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落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做到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不断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水平。

      (二)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体系。各级政府要不断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建立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保障机制。各市州、县市区政府每年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不得少于上年度财政支出的0.5‰。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要重点用于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监管能力建设、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宣教培训、安全奖励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等工作。

      (三)建立安全生产科技保障体系。鼓励和支持省内院校、科研单位和骨干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研究,积极推广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协调高等院校扩大采矿、机电、通风、职业卫生等专业招生规模,培养安全生产专业人才。加强全省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规范服务行为。2014年底,完成省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搭建集“基础研究、科技研发、检测检验、安全培训、咨询认证、技术推广”于一体的安全生产科技支撑网络。

      (四)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保障体系。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切实加强应急预案编制、发布、培训和救援设备、物资管理工作,强化应急救援实训演练。市州、县市区政府每年至少开展1次综合性应急演练。整合现有应急装备和队伍资源,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水平。

      (五)建立安全文化保障体系。要把安全文化建设纳入宣传教育工作总体规划,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安全诚信、安全知识教育,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大力推进全社会安全文化建设。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积极推进安全文化进企业、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村居、进家庭。教育部门要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大力推进安全文化示范工程和“平安创建”活动。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力度,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

      (一)落实各级责任,强化工作保障。各地要紧紧围绕全省“和谐构建行动”目标任务,完善工作机制,层层落实责任,从领导、政策、人员和经费等方面对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给予重点倾斜。有关部门要负责抓好本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从人、财、物等方面对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给予重点保障。

      (二)实施目标考核,严格兑现奖惩。从2012年起,省政府将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各市州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完善考核办法和激励机制,严格考核奖惩。各级政府要逐级分解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将定量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健全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扎实推进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警示、约谈、挂牌督办、责任考核、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制度。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较大以上事故突破控制指标的市州、发生1起以上较大事故的县市区、乡镇街道,1年内不得参加各类先进评比,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打非治违”工作不力、挂牌督办重大隐患逾期未整改的县市区政府,要责令其向上级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发生死亡事故的,对其集团公司或二级厂矿领导班子成员要按一定比例扣减年薪,主要负责人1年内不得参加各类先进评比活动。

      (三)加强协同配合,健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作用,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切实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合力。各地、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结合各自工作特点,制定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实施方案,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取得实效。

      (四)加大督促检查,推动工作落实。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强化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监督检查,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阻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正常检查。对基层基础建设措施不落实、进展缓慢、效果不明显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进,对分管负责人要启动问责机制,严肃追究责任。

      各地、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省安监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意见》中涉及的相关内容制定具体措施并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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