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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职业病防治“十二五”规划
2017-04-26 11:05:14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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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福建省职业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闽政办〔201252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精神,省卫生厅组织编制的《福建省职业病防治十二五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福建省职业病防治十二五规划

    省卫生厅

    (二一二年三月)


      第一章 职业病防治现状

      一、职业病防治工作成效

      ——职业病防治监督检查工作稳步推进。十一五期间,全省共监督检查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21474家次,比十五期间同比上升23.5%,共查处违法违规的用人单位2195家。全省相继开展了一系列以职业健康监护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整治工作。通过监督检查和专项治理行动,发现并消除了一批职业病危害隐患,提高了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水平,促进了高危行业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

      ——职业健康体检人数呈上升趋势。2010年,全省上岗、在岗和离岗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职业健康体检达121566人次,比2006年增加11113人次,增幅为10.06%

      ——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得到加强。十五期间,全省取得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5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4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4家。到2010年底全省取得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11家,其中省级1家,地市级9家,还有1家福建省煤矿中心医院;职业健康检查机构78家,其中省、市两级10家,县级68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甲级1家,乙级8家,取得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资质的机构14家,其中县级4家。

      ——职业病防治宣传取得成效。每年4月底各级卫生、安监、劳动、工会等部门联合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采取媒体报道、现场义诊、培训座谈、免费咨询等方式营造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打下坚实的基础。十一五期间,共发放各类型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材料60余万份,职业卫生监督与技术人员每年深入企业宣传达1500多次,接受咨询的劳动者达3万余人,每年平均培训企业管理者和劳动者达1万余人。

      二、职业病防治形势

      (一)职业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

      一是尘肺、职业中毒等仍是我省职业病谱的主要类型。根据福建省2010年职业病统计报告显示,全省现患尘肺病10950例,其中矽肺6259例,煤工尘肺4165例,分别占57.2%38%。除尘肺病外,位居职业中毒前三位的分别为铅及其化合物中毒、正已烷中毒、苯中毒。同时,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如二甲基甲酰胺、二氯乙烷等导致的职业病也偶有发生。二是职业病危害涉及行业多、范围广。煤炭、冶金、化工、建材、制鞋等行业不同程度地存在职业病危害。我省以中小企业居多,这些企业普遍存在工艺比较落后,劳动条件较差,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缺乏等问题。三是在职业病诊断和鉴定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利益冲突凸显。由于部分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不规范导致的劳动关系的确认困难和用人单位在职业病的诊断鉴定中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所需的资料,使职业病纠纷和职业病诊断鉴定争议增多。四是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治工作不够重视,各项制度和管理措施不到位、不落实,缺乏必要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一些用人单位采用频繁轮换作业工人的方式规避所承担的职业病风险,这些工人患上职业病因无法溯源进行职业病诊断而流入社会,容易造成社会事件。

      (二)职业病防治技术和监督力量薄弱

      一方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供需矛盾突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总量不足,配置不合理,独立设置的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全省仅1家;职业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滞后,人才储备不足,现有人才业务素质较低,服务水平亟待提升,特别是县(区)级更为突出,有些市、县仅有12人兼职从事职业病防治工作。另一方面职业卫生监督执法相对薄弱,卫生监督机构在体制改革中,职能和任务增加了,人员编制却没有增加,全省基层专兼职职业卫生监督人员303人,其中专职仅66人。随着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不断推进,加上我省中小企业量多、面广,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仍由卫生部门承担,监督执法的要求更高、任务更重。

      全省现有职业病诊断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不足。我国现有法定职业病10大类115种,全省大多数诊断机构仅能开展几种常见职业病诊断,甚至有的只能开展单病种诊断。职业病诊断责任大,风险高,没有经济效益,加上资质认证条件高,目前出现医疗卫生机构不愿申请诊断资质的趋势。职业健康检查不同于普通的体检,根据受检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开展有针对性检查,目前职业病危害因素成千上万,虽然全省现有78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但能力不足,能开展的体检项目有限,远远不能满足现实需要。

      (三)体制机制不健全

      一是由于职业卫生监管的职能分工,造成信息沟通不顺畅、工作衔接不紧密、国家经费安排不到位,加大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整体推进难度。二是一些地方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片面强调经济发展,忽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多部门参与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未有效建立。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护劳动者健康为根本目的,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加强政府领导,加大资金投入,强化行政监管,立足省情,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全省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采取工程技术、个体防护和健康管理等综合治理措施,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

      (二)抓住重点,突破难点。以尘肺病、铅中毒、有机溶剂中毒为工作重点,着力解决我省目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突出问题。加强队伍建设,完善工作机制,努力解决职业卫生监管和职业病诊断等难点问题。

      (三)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不断完善制度和监管体系,调查分析全省职业病防治机构现状,建立和完善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实施职业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

      (四)宣传动员,社会参与。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增强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规划目标

      ——2015年,新发尘肺病病例年均增长率控制在5%以内,基本控制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硫化氢、一氧化碳、氯气等主要急性职业中毒事故较2010年下降20%,主要慢性职业中毒如铅、汞、有机溶剂中毒等得到有效控制,基本消除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2015年,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0%以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以上,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可能产生重点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率达60%以上、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65%以上。涉及职业病危害重点岗位的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60%以上;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85%以上。

      ——2015年,职业病防治监督覆盖率比2010年提高20%以上,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查处率达到100%。监管网络不断健全,监管能力不断提高,对中小型企业的监管得到加强。

      ——依托现有资源,建立完善与职责任务相适应、规模适度的职业病防治网络。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的能力建设和管理得到加强,职业病防治、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

      ——2015年,高危行业和企业职业病防治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率90%以上,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三章 主要任务

      一、加强职业病防治技术、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体系和监管体系建设

      (一)加快职业病防治技术机构建设。以现有的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公立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为平台,推进职业病防治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实验室设备条件,有条件的设区市可独立设置职业病防治技术机构。力争到2015年实现每个设区市有12家符合国家能力建设标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每个县(区)至少有1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到2015年建成13个省级职业健康技术支撑机构,每个地级市建成12个市级职业健康技术支撑机构,每个主要工业县(市、区)建成1个县级职业健康技术支撑机构,非主要工业县(市、区)联合建成1个县级职业健康技术支撑机构。同时,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机构建设,填补全省技术服务机构市场化的空白,逐步实现技术服务机构多元化。

      (二)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重点加强市、县两级职业卫生监督执法队伍,根据实际情况配备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编制,加大经费投入,添置必要的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装备。

      (三)实施职业病防治人才培训规划。到2015年,全省职业病防治各类型技术人才总量基本适应职业病防治工作需求,基层职业病防治人才短缺的局面得到改善。各级政府要制定职业病防治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分级、分类培养职业病防治专业人才,到2013年确保全省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从事职业病的人员轮训一次,乡镇卫生院至少有23名医师或防疫人员得到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

      (四)加强职业病与化学中毒事故的应急救治体系建设,提高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以省职业病与化学中毒预防控制中心为基地,利用全省的医疗卫生资源,建立和完善突发职业病、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件的应急救援体系。到2012年底,确保该基地完全投入使用并有能力承担相应任务。

      (五)建立职业卫生信息网络平台,推进职业卫生信息化建设。在完善现有职业卫生信息报告网络系统的基础上,逐步实现职业病防治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规范管理,提高职业病危害监测信息的利用率。

      二、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一)强化用人单位责任意识。到2015年所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都要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开展职业病防治集体协商和签订专项集体合同工作,依法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健康)管理人员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和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

      (二)落实前期预防控制措施。用人单位要依法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到2013年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达70%,到2015年要达到80%以上;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逐步替代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和材料;依法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等前期预防制度。

      (三)加强工作场所的防护与管理。用人单位落实作业场所日常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与控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以及个人防护条件。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产生严重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四)加强职业健康管理和病人救治。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要依法组织其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做好职业病病人的诊断、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妥善安置,确保职业病病人的权益。

      (五)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落实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政策。

      三、加强重点行业重点职业病的防治

      (一)开展重点职业病哨点监测。2012年建立尘肺、有机溶剂中毒等5个重点职业病监测哨点;到2015年全省重点职业病县(区)建立相应监测哨点。

      (二)尘肺病防治。以煤矿、石材加工、非金属矿山开采与加工、陶瓷制造、水泥制造、金属冶炼、机械制造、船舶制造等为重点对象,以矽肺、煤工尘肺为防治重点,实施粉尘危害专项整治,提高生产机械化水平,推进清洁生产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逐步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关闭粉尘危害严重、规模偏小、不具备防治条件的小型矿山、水泥厂、煤矿、石材加工厂、冶金厂、陶瓷厂等。

      (三)重大职业中毒防治。以化工、制鞋、箱包、工艺品、蓄电池制造、照明、金属冶炼企业为监督和管理对象,实施硫化氢、一氧化碳、氯气、氨气、苯、正己烷、重金属(铅、汞及其他)、二甲基甲酰胺等重大职业中毒隐患防范治理,重点对其生产设施、设备、场所进行监督和治理,完善应急救援体系。

      (四)职业性放射性疾病防治。加强对核技术应用行业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和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完善安全防护措施,降低作业场所的放射性危害;落实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四、建立完善预警监测体系,预防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的发生

      对全省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人数较多、存在重点职业病危害的企业按照规模大小和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数实施省、市、县三级预警监测,动态掌握有关企业和成片个体工商户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信息,形成监测、分析、报告、预警和响应制度,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督促和指导企业限期整改,排除职业病危害隐患,预防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 保障措施

      一、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

      切实加强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强化各级政府职责,建立多部门合作的职业病防控机制。各级政府要把职业病防治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将职业病防治重要指标、主要任务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列入政府考核体系。根据本规划提出的目标,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职业病防治规划,明确具体措施。

      二、明确政府各部门职责

      乡镇(街道)应协助各有关部门开展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掌握辖区内企业的基本情况,督促用人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企业变更情况,协调、处理职业病危害纠纷。

      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安全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总工会等部门草拟职业病防治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对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负责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查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负责职业病诊断和鉴定;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规范服务行为,认真查处相关违法行为;负责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和管理工作,做好放射性职业病的监管;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和职业健康教育。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配合和协助卫生部门共同做好职业病防治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有关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及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煤矿安全监察局要做好我省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察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劳动者工伤保险和职业病病人享受有关福利待遇的监督管理;承担对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等的监督检查,纠正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工伤保险权益的行为,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工会组织要做好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代表劳动者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实行群众监督;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督促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防治集体协商并签订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指导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措施,要求用人单位及时纠正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侵犯劳动者健康权益的行为;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发改、经贸、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将职业病防治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对建设项目的产业政策指导,禁止新建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和禁止类项目,对新、改、扩建项目职业危害防治设施按国家产业准入规定执行;及时将有关信息抄报有关部门以督促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制度,严格涉及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从源头上把好职业病防治关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政府其他部门掌握企业注册登记和变更的基本信息;依法打击、取缔无照违法生产经营和擅自扩大经营范围从事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辐射安全许可证发放;负责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发生辐射事故时,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用人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重大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

      民政部门负责对具有我省户籍的职业病病人进行救助,将符合低保条件的职业病病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持有二代残疾人证重度残疾人的职业病病人给予医疗救助。

      财政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职业病防治补助政策,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

      经济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涉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的乡镇企业开展职业病防治相关工作,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监管工作。

      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涉及的机构编制保障。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涉及职业病防治的有关工作。以上职能部门分工是依据目前我省现状进行的,如省政府对相关职能进行调整,则以上职能部门分工作相应调整。

      三、加大职业病防治投入

      建立多渠道的职业病防治筹资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职业病防治。用人单位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地方各级政府要根据公共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增加职业病防治投入,设立职业病防治专项经费,保证职业病防治和监管、重点职业病危害预警监测、基本职业卫生服务工作的开展。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投入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

      四、强化考核评估

      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充分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情况,根据本规划抓紧制订当地职业病防治规划,确定目标和任务,明确职责分工、工作进度,并列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省政府适时开展规划实施的督查和评估工作,促进各项规划任务的贯彻落实,确保到2015年本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顺利实现。


    第五章 重点项目

      一、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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