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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关于泉州市职业病防治“十二五”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7-04-26 10:59:40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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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关于泉州市职业病防治十二五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泉州市卫生局

    (二一二年八月)

     

        职业卫生是保持和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和《福建省职业病防治十二五规划》有关精神,促进规划中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落实,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  职业病防治现状与问题

        一、职业病防治工作成效

        --职业病防治监督检查工作稳步推进。十一五期间,全市共监督检查职业危害用人单位9567家次,比十五期间同比增长17.3%,共查处违法违规的用人单位1476家。全市相继开展了一系列以职业健康监护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整治工作。通过监督检查和专项治理行动,发现并消除了一批职业病危害隐患,提高了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水平,促进了高危行业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

        --职业健康体检人数呈上升趋势。2010年,全市上岗、在岗和离岗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健康体检达35680人次,比2006年增加4306人次,增幅为12.1%。

        --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得到加强。十一五期间,全市取得资质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1家,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机构3家(其中县级2家),职业病诊断机构1家,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3家(其中县级2家),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机构1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11家,其中市级1家,县级10家,初步形成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网络。

        --职业病防治宣传培训取得成效。每年4月底,卫生、工会、安监、劳动等部门联合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采取媒体报道、现场义诊、培训座谈、免费咨询等方式营造良好氛围,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打下坚实的基础。十一五期间共发放各类型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材料10万余份,职业卫生监督与技术人员每年深入企业宣传达100多次,接受咨询的劳动者达1万余人,每年平均培训企业管理者和劳动者3000余人。

        二、职业病防治形势严峻

        (一)职业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

        一是尘肺、职业中毒等仍是我市职业病谱的主要类型。根据泉州市2010年职业病统计报告显示,全市现患尘肺病996例,其中矽肺705例,煤工尘肺291例,分别占70.8%29.2%。除尘肺病外,位居职业中毒前三的分别为铅及其化合物中毒、正己烷中毒、苯中毒。同时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如,二甲基甲酰胺、二氯乙烷等导致的职业病也偶有发生。二是职业病危害涉及行业多、范围广。制鞋、箱包、工艺彩绘、蓄电池生产、煤矿开采、石材加工、陶瓷工艺等行业不同程度存在职业病危害。这些企业普遍存在工艺比较落后,劳动条件差,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缺乏等问题。三是职业病诊断和鉴定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冲突明显,部分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不规范导致的劳动关系的确认困难和用人单位在职业病诊断鉴定中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所需的材料,使职业病纠纷和职业病诊断鉴定争议增多。四是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治工作不够重视,各项制度和管理措施不到位、不落实,缺乏必要的职业病防治设施、设备,一些用人单位采用频繁轮换作业工人的方式规避所承担的职业病风险,这些工人患上职业病因无法溯源进行职业病诊断而流入社会,容易造成社会事件。

        (二)职业病防治技术和监督力量薄弱

        一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供需矛盾突出。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起步晚,基础比较薄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数量相对不足,职业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滞后,人才储备不足,现有人才业务素质较低,服务水平亟待提升,特别是有些县(市、区),仅有1-2人兼职从事职业病防治工作。二是执法队伍力量相对薄弱。全市职业卫生专兼职职业卫生监督人员44人,其中专职18人。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加上全市乡镇企业数量多、分布广,一些职业病危害企业及从事职业危害因素作业工人数量众多,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仍由卫生部门承担,监督执法的要求更高、任务更重。

        全市现有职业病诊断与健康检查机构能力不足。我国现有法定职业病10大类,115种,我市现有的职业病诊断机构仅能开展几种常见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责任大,风险高,没有经济效益,加上资质认证条件高,目前出现医疗卫生机构不愿申请诊断资质的趋势。职业健康检查不同于普通的体检,必须根据受检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开展有针对性检查,目前职业病危害因素成千上万,虽然全市现有11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但能力不足,能开展的体检项目有限,远远不能满足现实需求。

        (三)体制机制不健全

        一是由于职业卫生监管的职能分工,造成信息沟通不流畅、工作衔接不紧密、国家经费安排不到位,加大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整体推进难度。二是一些地方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片面强调经济发展,忽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多部门参与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未有效建立。


    第二章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坚持以人为本,采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加强政府领导,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监管,结合我市职业危害现状,突出重点,全面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采取工程技术、个体防护和健康管理等综合治理措施,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

        (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既着眼长远,不断完善制度和监管体系,又立足当前,着力解决目前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三)突出重点,以点带面。积极推进职业病防治试点工作,汲取职业病基本服务试点和尘肺病哨点监测工作的经验,加强沟通与交流,以点带面,逐步在全市推广防治工作经验,全面推进我市的职业卫生工作。

        (四)宣传动员,社会参与。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增强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规划目标

        --2015年,新发尘肺病病例年均增长控制在5%以内,控制重大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硫化氢、一氧化碳、氯气等主要急性职业中毒事故力争控制在零发生状态,主要慢性职业中毒如铅、有机溶剂中毒等得到有效控制,消除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2015年,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0%以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以上,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率达到60%以上,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65%以上。涉及职业病危害重点岗位的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60%以上,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85%以上。

        --2015年,职业病防治监督覆盖率比2010年提高20%以上,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查处率达到100%。监管网络不断健全,监管能力不断提高,对中小企业的监管得到加强。

        --依托现有资源,建立完善与职责任务相适应、规模适度的职业病防治网络。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的能力建设和管理得到加强,职业病防治、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

        --2015年,高危行业和企业职业病防治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率90%以上,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三章  主要任务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要求,不断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健全我市职业卫生监督与服务技术体系建设,提高全市的职业卫生监督覆盖率,敦促用人单位诚信守法,做好各项职业卫生工作,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覆盖面,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优质高效的职业卫生服务,保障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体工作任务如下:

        一、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

        (一)加快职业病防治技术机构建设。以现有的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公立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为平台,推进职业病防治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实验室设备条件,建设与我市职业病防治现状相适应的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力争到2015年,全市有12家符合国家能力建设标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各县(市、区)至少有1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力争到2015年,建成12个市级职业健康技术支撑机构,各县(市、区)至少有1家职业健康技术支撑机构。同时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机构建设,填补全市技术服务技术机构市场化的空白,逐步实现技术服务多元化。

        (二)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加强市、县两级职业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加强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加强经费投入,配备必要的设备,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三)实施人才培训规划。到2015年,全市职业病防治各类型人才总量基本适应职业病防治工作需求,基层职业病防治人才短缺的局面得到改善,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职业病防治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分级、分类培养职业病防治专业人才,到2013年确保全市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从事职业病的人员轮训1次,乡镇卫生院至少有23名医师或防疫人员得到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

        (四)加强职业病和化学中毒事故应急能力建设,提高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基础,利用全市的医疗卫生资源,建立和完善突发职业病、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件的应急救援预案,到2015年底,初步建成并有一定能力承担相应任务的救援体系。

        (五)建立职业卫生信息网络平台,推进信息化建设。在完善现有职业卫生信息报告网络系统的基础上,逐步实现职业病防治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规范管理,提高职业病危害监测信息的利用率。

        二、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

        (一)强化用人单位责任意识。到2015年所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都要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开展职业病防治集体协商和签订专项集体合同工作,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健康)管理人员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和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

        (二)认真落实前期预防控制措施。用人单位要依法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到2013年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达70%,到2015年要达到80%以上;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逐步替代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和材料。依法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等前期预防制度。

        (三)加强工作场所的防护与管理。用人单位落实作业场所日常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与控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以及个人防护条件。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产生严重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四)加强职业健康管理和病人救治。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要依法组织其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做好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妥善安置,确保职业病病人的权益。

        (五)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落实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政策。

        三、加强对重点职业病的防治

        (一)开展重点职业病哨点监测。2012年建立尘肺、有机溶剂中毒等12个职业病重点监测哨点,到2015年全市重点职业病县(市、区)建立相应监测哨点。

        (二)尘肺防治。以煤矿开采、石材加工、雕刻、陶瓷制造、水泥制造等为重点对象,以矽肺、尘肺为防治重点,实施粉尘防治危害专项整治,提高生产机械化水平,推进清洁生产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严格按规定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关闭粉尘危害严重、规模偏小、不具备防治条件的小型矿山、煤矿、石材加工厂陶瓷厂等。

        (三)重大职业中毒防治。以制鞋、化工、箱包、树脂工艺品、蓄电池制造等企业为监督和管理对象,实施苯、正己烷、氯气、一氧化碳、硫化氢、重金属(铅及其化合物等)、二甲基甲酰胺等重大职业中毒隐患防范治理,重点对其生产设施、设备、场所进行监督和治理,完善应急救援体系。

        (四)职业性放射性疾病防治。严格执行辐射安全许可证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医用诊断X射线机使用情况的监督监测工作,对全市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进行检测,加强放射工作人员放射法律法规和放射防护知识的培训,落实健康监护管理制度,定期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健康体检,预防职业性放射病的发生。

        四、建立完善预警监测体系,预防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的发生

    对全市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人数较多、存在重点职业病危害的企业按规模大小和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数实施省、市、县三级预警监测,动态掌握有关企业和成片个体工商户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信息,形成监测、分析、报告,预警和响应制度,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督促和指导企业限期整改,排除职业病危害隐患,预防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  保障措施

        一、加强防治工作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领导工作,要把职业病防治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将职业病防治重要指标、主要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各县(市、区)要根据本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职业病防治规划或方案,明确具体措施,完善本地区职业病防治机制。

        二、明确部门职责,加大监管力度

        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要求,明确职责分工,依法认真履行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建立多部门联动的职业病防治机制。

        乡镇(街道)应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掌握辖区内企业的基本情况,督促用人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企业变更情况,协调、处理职业病危害纠纷。

        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安全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总工会等部门草拟职业病防治法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对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负责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查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负责职业病诊断和鉴定;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规范服务行为,认真查处相关违法行为;负责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和管理工作,做好放射性职业病的监管;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和职业健康教育。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配合和协助卫生部门共同做好职业病防治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有关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及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工伤职工(含职业病患者)享受有关福利待遇的监督管理;承担对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等的监督检查,纠正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工伤保险权益的行为,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工会组织要做好群众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代表劳动者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实行群众监督;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督促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防治集体协商并签订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指导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措施,要求用人单位及时纠正违反职业病法律法规及侵犯劳动者健康权益的行为;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发改、经贸、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将职业病防治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建设项目的产业政策指导,禁止新建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和禁止类项目,对新、改、扩建项目职业危害防治设施按国家准入规定执行;及时将有关信息抄报有关部门以督促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制度,严格设计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从源头上把好职业病防治关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政府其他部门掌握企业注册登记和变更的基本信息;依据职能组织开展打击、取缔无照违法生产经营和擅自扩大经营范围从事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

        环保部门负责对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辐射安全许可证发放;负责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发生辐射事故时,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用人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重大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

        民政部门负责对具有我市户籍的职业病病人进行救助,将符合低保条件的职业病病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持有二代残疾人证重度残疾人的职业病病人给予医疗救助。

        财政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职业病防治补助政策,保障必需的工作经费。

        经济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涉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的乡镇企业开展职业病防治相关工作,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监管工作。

        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涉及的机构编制保障。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涉及职业病防治的有关工作。以上职能分工是依据我市职业病防治现状进行的,如省政府对职能进行调整,则以上职能部门分工相应调整。

        三、加大职业病防治经费投入

        建立多渠道的职业病防治筹资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职业病防治。用人单位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职业病防治补助政策,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投入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督促和引导企业等用人单位加大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投入,保证各项职业防护措施的落实,督促用人单位按规定比例投入职业病防治经费。

        四、强化考核评估

        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充分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情况,根据本规划抓紧制定当地职业病防治规划,确定目标和任务,明确职责分工、工作进度、并列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市政府适时开展规划实施的督查和评估工作,促进各项规划任务的贯彻落实,确保到2015年本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的顺利实现。


    第五章  重点项目

        一、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

        目标:2015年实现全市有12家职业病诊断机构、每个县(市、区)至少有1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常规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配备达到国家标准,职业病防治能力得到明显加强。

        主要任务:按照国家有关标准,依据填平补齐的原则,对达不到国家建设标准的机构,加强实验室设备装备。

        二、职业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目标:到2013年培训30名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从事职业病的人员;到2015年,力争全市参加培训的职业病诊断医师达20人,职业健康检查医师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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