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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矽肺病农民工救治救助工作的通知
2017-04-21 10:34:08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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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总工会

                          陕人社发 [2015]74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矽肺病农民工救治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局、安全监管局、总工会,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民政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局、安全监管局、总工会,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韩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局、安全监管局、总工会: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农民工工作,切实解决矽肺病农民工救治救助问题,建立长效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源头治理,遏制矽肺病危害

      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加强对各类矿山、建材等存在粉尘危害企业的劳动保护监管,是从源头遏制矽肺病发生的治本之策。各级安监、人社、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工会组织,都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加强监管、取得成效。

        1.加大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力度。各级安监部门要尽快健全职业卫生监管机构,及时配备专业设备和技术人员,为加强监管提供必要的条件;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一步强化对各类涉及粉尘作业场所企业的监管力度,监督企业加强粉尘危害治理,完善防护设施设备和个体防护措施,从源头上预防矽肺病;要督促企业按规定为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管;要监督企业如实提供矽肺病农民工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等相关资科。

        2.加强劳动用工管理,依法推进工伤保险。各级人社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劳动监察力度,重点开展对各类矽肺病危害高风险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和工伤保险参保情况的专项检查,督促企业与所有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全部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要加强矽肺病农民工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及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适当增加治疗矽肺病药品品种;要积极开展工伤预防工作,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安全生产和工伤保险知识培训,提高农民工自我保护意识;要定期组织接触粉尘危害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督促协调企业为患病职工更换适当的工作岗位。

        3.强化矽肺病监控防治能力建设。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重点加强矽肺病人员相对较多地区职业病诊断及治疗机构建设,重视县级疾控中心筛查职业病的基础作用,及时增加专业设备和技术人员,提高矽肺病诊断、治疗水平;要开展矽肺病等职业病的检测与专项调查,进行矽肺病念危害风险评估,加大健康检查监管,提高健康检查率;要增加治疗矽肺病药品的品种及配送,使矽肺病患者尽可能在县、乡(镇)医疗机构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职业病诊断机构要根据矽肺病农民工曾在多个企业或外省企业务工,特别是针对有些企业关闭破产的实际简化程序,为他们提供快捷方便的矽肺病诊断服务。

        4.切实发挥工会组织的维权监督作用。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与相关部门联合开展用工管理、参保缴费、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等方面的维权专项行动,主动为矽肺病农民工及其家庭提供法律援助、人文关怀等服务工作;要依法对各类粉尘危害企业的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并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矽肺病危害防治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二、实行多层次多渠道保障,建立长效机制

      要充分发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工伤保险、社会救助等多层、多渠道的保障作用,建立解决矽肺病农民工救治救助问题的长效机制。

        1.要将矽肺病农民工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充分利用现有政策,尽力减轻他们的治疗负担。被诊断为矽肺病的农民工,其治疗矽肺病所发生的费用,要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予以支付,符合商业大病保险报销条件的,要纳入商业大病保险报销范围;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要按政策给予医疗救助。

        2.被诊断为矽肺病的农民工,在我省有矽肺病危害的企业务工期间,企业当时参加工伤保险的(包括在多个有矽肺病危害的企业工作,其中一个当时参保的),其治疗矽肺病的费用及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由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工份保险条例》和我省有关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被诊断为矽肺病的农民工,在我省有矽肺病危害的企业务工期间,企业当时未参保但后来参加工伤保险的(包括在多个有矽肺病危害的企业工作,其中一个后来参保的),其治疗矽肺病的费用在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和医疗救助政策报销后,个人负担的部分(包括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由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被诊断为矽肺病的农民工,在我省有矽肺病危害的企业务工期间,企业至今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督促企业尽快参加工伤保险,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包括在多个有矽肺病危害的企业工作,其中一个督促后办理了参保缴费手续的),其治疗矽肺病的费用按上款规定支付。

    2016年6月30日后用人单位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矽肺病农民工的治疗及其他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各统筹地区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矽肺病农民工治疗费用,每年底将有关资料汇总上报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有关部门审核,视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结余情况,由省财政从省级工伤保险风险储备金给予适当补助,最高不超过50%。

        3.将符合低保条件的矽肺病农民工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要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同时,有关部门要在教育、住房、就业、残疾等方面做好救助工作,进一步增强各类救助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4.各级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维权服务作用,积极联合人社、司法等部门成立维权组织,通过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等途径维护矽肺病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积极稳妥的解决矽肺病农民工的救治救助等问题,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尽快建立解决矽肺病农民工问题联席会议制度;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矿山、建材等存在粉尘危害企业专项检查和整治,确保从源头上加强预防和控制;定期进行矽肺病农民工调查摸底工作,跟踪掌握矽肺病农民工救治救助及家庭生产生活状况;要建立矽肺病防治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矽肺病集中高发的地区和企业,要从严追究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总工会

    201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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